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我市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现提出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统一认识,把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作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措施来抓

  (一)中小企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工业中小企业的户数、工业总产值和利税总额均占全市工业七成以上。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江门五邑侨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尤其是在当前我市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就业问题比较突出,财税增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大力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快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发展要有新思路"的要求,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解决对中小企业限制多、扶持少、负担重、融资渠道少、信贷资金支持不足等突出问题。力争"十五"时期全市中小企业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5%以上,中小企业在体制创新、技术和管理创新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培育一批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使中小企业发展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宽的发展空间

  (一)进一步放宽中小企业的投资经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严重污染的项目外,其他行业均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投资经营;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和行业,要同时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放;必须由政府调控专营、有资质要求或限制的经营项目,也应允许具备资质和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平等竞争取得经营权。清理、取消地方和部门自行制定的对中小企业经营范围和条件的不合理限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简化中小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企业设立登记申报的经营范围含有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批项目的,应实行"一家承办、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期完成"的操作方法,实现简政提速,方便登记者。

  三、设立专项基金和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收益、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主要用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创业和技术创新提供贷款贴息。要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土地或物业等国有资产注入、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等渠道,筹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为有发展前景、有一定技术水平、吸纳失业和下岗人员就业的工业和服务业等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支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担保。积极引进风险投资,为技术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盈利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筹集创业资金。

  (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按照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改善信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吸纳下岗失业职工就业,以及下岗职工组织兴办的服务业等中小企业,要重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三)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抵押难的问题。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解决土地、房产等物业确权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确权办证效率。有关部门要简化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手续,并参照国有改制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低抵押物评估、登记收费。

  四、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对新办中小企业,适用市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决定》(江府[2002]17号)的有关条款,在工业、农业用地价格方面给予优惠,减免有关的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新办中小企业凡从事国家税法列举的经营服务业务的,给予1-2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的,其自有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二)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或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属一般纳税人的中小型企业,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对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若符合国家关于转让企业产权有关政策规定的,需办理房地产证更名和过户的,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和土地增值税。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并妥善安置原企业员工占合并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或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四)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其总人数60%以上的,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及劳动部门签发的《劳动手册》和有关资料,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营业税税收优惠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止。

  五、切实为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场地等问题

  (一)合理规划和加快各类工业园(区)的建设,为中小型制造业企业提供发展载体。新办制造业中小企业原则上安排在工业园(区),城区原有的中小工业企业也要逐步集中到工业园(区)。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内的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配套。加快标准工业厂房建设,为制造业中小企业进园(区)提供价格优惠的工业用地或厂房。

  (二)按照方便生活、有利于经营的原则,合理安排服务业中小企业的经营场地。新城区开发要为商业、餐饮、旅业、文化、娱乐等行业提供发展用地。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造都要预留、提供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场地。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切实解决好服务业的停车场地问题,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在非繁忙时间设置临时停车地段。

  六、坚决制止"三乱",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一)坚决制止对中小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要进一步清理现行收费项目,对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重复的收费项目一律合并,对保留的各级各类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加强对收费部门的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强化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对巧立名目或假借检查之名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要坚决严肃查处。

  (二)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益;在经济交往中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权利。中小企业对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七、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和管理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一)鼓励和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全面提高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科技部门要抓好各类技术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术转让服务,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研制开发新产品。在中小企业中广泛开展抓质量、创名牌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帮助企业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城市要重点扶持发展科技型、出口创汇型、配套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公共服务型、社区服务型和就业型等中小企业,引导制造业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镇以下要重点扶持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型、农副产品加工和贸易型、农业技术服务和农资经营等中小企业,大力发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加工业,引导中小企业的联合和集聚,形成一批有特色的优势产品和产业。

  (三)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要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积极引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参与跨国公司的全球化分工协作和配套生产,加快生产经营的国际化进程。抓住进出口经营权放开的机遇,进一步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为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创造条件。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必须把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事关发展、改革和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市成立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

  (二)认真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管理和指导服务。各级经贸部门要根据国家对中小企业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对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紧密协作,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充分发挥工商联等社团组织的积极作用,逐步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策划、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和各类咨询服务。

  (三)积极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深化改革,依法诚信经营。国有、集体中小企业要加快产权改革步伐,实行民营或股份合作制。大力推进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业通过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督促中小企业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管理。

  (四)认真做好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市每年召开一次中小企业发展专题会议,总结和推广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的成功经验,表彰先进,激励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中小企业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深入宣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以及先进典型,形成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意见适用于城乡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市经贸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