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议案(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说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议案说明人。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议案,如果省政府未作特别指定,均委托起草部门或者主要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议案说明人,代表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议案说明。原起草部门或者主要起草部门因被撤并或者职能调整,其主要负责人不宜再受托担任议案说明人的,委托法规实施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议案说明人。

二、关于议案说明的内容。说明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提出议案的必要性和主要法律依据;(二)议案涉及的全省性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三)议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和对主要条款的解释;(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议案说明人所在部门应当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意见,站在省政府的角度而不是部门的角度准备议案说明。对省政府已经议定的事项,议案说明人及其所在部门不得另行提出不同意见。

三、关于议案说明的审核和报送。议案说明完成起草后,应当先送省法制办公室审核,并由省法制办公室呈报省政府领导审定。经审定的议案说明,由议案说明人所在部门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规定的格式和份数印制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