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湘价服[2002]140号),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取消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规定,对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房屋改造或重建项目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只对超过部分收费。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地和房屋建设项目税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益政发[2002]4号)中有关收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