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富民兴佳新跨越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保障教育经费投入,推动义务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治本之策;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1]92号)文件精神,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2002年全面运行,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自治区、市(地)、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承担起管理好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审批各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负责对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教育投入,对财力不足,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难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教职工工资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自治区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的实际,核定全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继续组织实施广东对广西的教育对口支援工程和全区大中城市对口支援贫困地区教育工程;推动各地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杂费、课本费、住宿费等形式的助学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督政和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学检查,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进行督导评估,进行县级“普九”评估验收;建立健全教育经费审计制度,制定激励政策,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三)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制定本市(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本级教育、机构编制部门及所辖县所拟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加强对教职工工资的监管,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本市(地)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加强对县乡两级政府的督政督学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进行乡镇“普九”评估验收;严格教育经费审计制度,确保“两基”经费的投入;督促没有“普九”的县积极推进“普九”进程,已“普九”的县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四)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制定本县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的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提出本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批的编制,核定学校的编制,配备教职工;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和调配交流;指导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实施素质教育;负责筹措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月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增添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积极开展助学活动,建立助学金以及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杂费、住宿费等形式的助学制度,推广使用经济实用型教材,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以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没有“普九”的县要加快以乡镇为单位“普九”进程,已“普九”的县要进一步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及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依法提供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根据国家的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维修校舍,改造危房。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维护学校治安、依法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发动村民捐工献料修缮校舍等方面的作用。

  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市(地)、县、乡(镇)人民政府(行署),要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全额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校舍建设、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在用于上述开支后仍有余额,可适当用于补助学校公用经费不足。要纠正将教育费附加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和其他开支的做法。继续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一)进一步完善以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的主渠道作用,切实保障农村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教师工资发放,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保障学校安全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制定财政投入政策、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政策、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收费政策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上收到县集中管理,按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实际发放数低于国家、自治区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由县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的对象是乡镇财政供给的农村中小学编制内在册、在岗的国家正式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集中管理,必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

  实行教职工工资财政集中管理和统一发放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一设立工资专户,纳入专户管理。在逐乡、逐校核定教职工人员和工资总额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委托有关银行(或信用社)将工资按时足额直接划拨到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工资发放要严格按照“离退休人员-教职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员”这一顺序执行。

  积极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运行机制。自治区实行主席负责制,各市(地)、县也要实行市长(专员)、县长负责制,逐县核实财力,统筹安排使用资金。自治区、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帮助财力困难县解决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问题,适当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补助到县;自治区本级对市(地)的转移支付,账测算到县,但对各县不搞平均分配,主要补助靠自有财力难以满足发放工资需要的县。财力较好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也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统筹安排上述资金,确保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计划,限期全额补发。

  (三)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需的公用经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的需求,进行分类,制定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农村中小学校经费预算的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标准和定额可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农村中小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代收费(如课本费)专款专用,杂费收入全额用作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抵顶财政拨款和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剂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收费资金,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或乱收费。各地原来制定的按一定比例对中小学收费征收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中小学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政府统筹调剂资金。代收的课本费实行多还少补,由学校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本目录及价格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国家级贫困县和自治区贫困县的农村中小学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并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对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地方财政预算或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严禁乱收费或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要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成本分担机制,并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项经费。

  (四)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危房的改造列入当地事业发展计划,在认真排查核实危房现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做好危房改造项目规划,多渠道筹措经费,及时消除危房,杜绝因危房倒塌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安全。自治区、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实施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等专项资金,自治区、市(地)、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予以落实配套资金,重点帮助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实施危房改造,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基本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乡镇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集资款要全部用于当地农村学校的危房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村级小学的危房改造允许在规定限额内经村民大会或2/3以上村民代表通过的方式筹集资金,但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改造危房。

  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学校的校舍建设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需求等实际,并结合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学校布局调整规划进行测算。各县中小学校舍建设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统筹安排校舍和运动场地等设施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学校建设所必需的土地要积极支持,协助办好学校用地的审批手续。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五)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按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结合起来,在农村各项必要的开支中,首先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明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税费改革后农村中小学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对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要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各级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建立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追踪监测、效益评估及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投入情况和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农村“普九”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继续组织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工作。自治区、市(地区)、县要建立一套包括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在内的行之有效的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对口支援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积极动员我区发达地区的后援学校和社会各界力量,开展集体支教、“结对子”、“一帮一”、“手拉手”等多种形式支教活动,从人、财、物等方面帮助受援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尽快改变受援学校的面貌,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大中城市要普遍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收社会各界对教育的捐助,开展经常性的全区助学活动,把筹集的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一)严格管理农村中小学编制。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精神,提出本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每2年核定1次。按照1人多岗、专兼结合、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的原则,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科学设置学校内设机构和教职工岗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后勤人员的数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规范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体制。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治区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具体分配中小学校编制,负责日常管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加强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2002年底前,各市(地)、县要清理被占用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与学校脱离关系,从2003年1月起,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木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学校及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认真做好定岗定员工作,引导和鼓励教师到偏远贫困山区缺编的学校或教学点任教。建立城镇和较发达地区学校教师轮流支援农村、山区学校的制度。

  (二)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至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乡(镇)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校校长负责。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得招聘录用为教师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调整出教师队伍,及时补充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毕业生和社会优秀人员,优化教师队伍。

  学校由于事业发展需要增加教师或自然减员出现缺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招聘录用教师补充。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不得自行招聘、任用教师及代课人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各学校办学的需要,在本县范围内调剂教师余缺,组织城乡之间、乡镇之间的教师交流,鼓励教师到偏远山区、贫困乡村学校任教。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流动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农村中小学校按照自治区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制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合理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教师任用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

  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各县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校长人选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1]92号)精神,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培训工作由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由取得培训资格的教师(校长)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各县当年的教育经费和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自治区、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及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教育经费划拨、拖欠教职工工资、中小学违规收费等情况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继续实施教育经费审计制度。自治区对县级“普九”进行验收前和复查县级“两基”工作前,要先审计教育经费,然后,再进行评估验收或复查;市(地)在验收乡镇“普九”和复查乡镇“两基”前,也应先审计教育经费。凡审计出拖欠、挪用、克扣教育经费且在限期内没有补拨到位的,一律不予验收、复查。

  进一步完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把督政与督学结合起来。自治区负责督导市(地)、县教育工作;市(地)负责督导县、乡(镇)教育工作;县负责督导乡镇、村教育工作。督导结果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报告,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向社会发布督导公报。自治区在“十五'期间对三分之一的县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二)建立报告制度。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2002]28号)和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同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行署)教育、财政部门,内容包括普及程度、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教育经费(含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征管用、社会捐集资、杂费及教职工工资发放)使用情况等。

  (三)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保证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的激励机制,把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等的重要依据。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义务教育由政府负责实施,各市(地)、县、乡(镇)人民政府(行署)组织力量及时排查修缮学校危房、维护校园治安、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2001年第6号),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是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部门不得办证,建设部门不得审批建设。违者按隶属关系由上级人民政府逐级追究下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由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治教,明确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和政府教育行政执法的主导地位,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