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管理的意见》(佛信办〔2002〕32号)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电台,无绳电话、集群电话、移动电话、微波、卫星等数十种)是通过发送或接收无线电波进行信息传输和交换的装置,是一种特殊商品,这是由无线电频率资源固有的技术特性所决定的。近年来,在一些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市场里,这种特殊商品与一般商品一样,只要给钱就可以购买使用,导致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私设无线电台站的现象大量存在,扰乱空中电波秩序,严重干扰国家重要机关、国防军事等部门的无线电通信指挥。此外,随着无线电发射设备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出现了一些商家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牺牲消费者利益来牟取暴利的不良现象。因此,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管理、监督、检查是相当必要的。

  近年来,我办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进行了多次调查,整个销售市场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经核准的经营销售者仅占三分之一,大部分的经销单位或个人是未经核准的。同时,绝大部分未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许可证》。

  二是销售市场多头审批,管理不规范,经营者无所适从。

  三是允许经营范围的表达用词不规范。例如有的经营主申请经营“通信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或者“移动通信设备(产品)”等,由于无线电通信设备所包含的种类很多,致使销售市场十分混乱。

  四是经销者擅自将无线电对讲机销售给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的用户,并为之调校无线电发射频率;擅自为用户增大无线电台站的发射功率,为私设电台者大开方便之门,给一些非法组织提供了方便,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潜在的危害。

  五是擅自销售大功率无绳电话、小功率微波设备,严重干扰广播电视节目、供电、电信等系统的微波通信网。有的甚至干扰航空导航台站,影响飞行安全。

  六是对销售市场没有具体有效的管理、监督、检查措施,监管力度不足。对销售不合格移动电话、无线电对讲机等行为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和查处,使之泛滥于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

  七是缺乏权威的技术检测认证机构。消费者购买的产品遇到质量问题与商家发生消费纠纷,需要作鉴定认证时,不知到什么地方办理。

  为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管理,为市场创造良好环境,提供良好服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销售市场的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销售的范围进行核准。凡未办理销售核准手续的,必须按规定补办核准手续。

  二、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局型号核准和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和刊登广告。

  三、对领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不得降低其核准指标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或冒用型号核准证。有违反的按照《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具体的产品名称,比如“移动电话、无线对讲机”等,不能笼统地填“无线电通信设备(产品)”或“移动通信产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在工商开业申请登记表上统一加具“已核准销售XXXXX"意见,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范格式。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为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者提供写频、改频、增大发射功率等非法服务,有违反的按照《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销售单位必须配备无线电发射设备维修资格的专业维修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保证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质量。

  七、销售单位必须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商品各部件的保修期限并在发票上注明,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

  八、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所有经营销售者统一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许可证》,并按国家规定实行年审年检制度。

  九、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不定期监督检查销售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牵涉面广,请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协助支持、密切配合,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区及市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佛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