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人才特聘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江门市人才特聘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优化人才环境,多渠道、多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江发[2000]3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及中央、省属驻江门市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人才特聘制度的聘用对象是指:

  (一)外地(五邑地区以外)来我市工作,暂不办理户口迁入、暂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已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海外回国留学人员。

  (二)到边远山区、农村、乡镇企业工作的辞职、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专以上毕业生。

  第四条 聘用人才形式包括:

  (一)长期或短期来我市进行科研开发、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工作的;

  (二)来我市从事农业科技开发、科技承包和有偿服务等工作的。

  第五条 特聘人员由市人事部门颁发江门市《人才特聘工作证》,纳入我市人才队伍管理。

  第六条 持江门市《人才特聘工作证》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参加本市和上级的各种评奖,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国家政府特殊津贴;

  (二)符合条件的,可在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三)参加社会保险,从聘用之日起,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四)子女入学享有与本市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五)特聘人员属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江发[2000]30号)文的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在市直单位连续聘用工作满三年的,可享受安置费补贴;如在江门市区购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聘用人员凭房产证件或购房合同书、发票和《人才特聘工作证》复印件,交聘用单位加具证明意见后,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申领补贴手续;

  (六)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乡镇企业重新就业的,经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七)享受《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发展的规定》(江发[2001]25号)的优惠政策;

  (八)特殊科技人才或带项目的人员,聘用单位应从实际出发,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九)参加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培训,享受同类人员国(境)外考察、培训、公派(自费)留学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特聘人员及其家属凭市人事部门发给的《人才特聘工作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特聘人员如要调入江门市工作,可优先办理调动手续。

  第八条特聘人员期满后可办理续聘,如不续聘或中途解聘的,应由原聘用单位出具不续聘或解聘证明,并将《人才特聘工作证》退回发证单位,其所享受待遇同时终止。

  第九条 聘用单位与特聘人员要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及应遵守事项,如聘用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协议内容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人才特聘手续,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到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填写江门市《人才特聘工作证》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同意后连同以下材料送人才服务中心:特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三)人才服务中心对所送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备案登记;

  (四)从事农业科技开发、科技承包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由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关系人事代理手续。

  第十一条 各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