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我市自1995年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基本建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以差额救助、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为内容的“四位一体”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市政府现就切实加强低保资金筹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低保资金筹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列支和中央、省财政补助,以及其它渠道筹集解决。

  除中央和省有关政策明确的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由上级财政给予补助外,其他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筹集是: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自行筹集;城区按7:3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配套。经市政府同意,也可通过其它渠道筹集。

  二、低保资金运行方式

  为防止低保资金拖欠,切实保证城市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城区配套低保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按月拨到各区低保专户,由区、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年终市、区两级财政统一结算。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低保资金,由县财政拨入民政部门低保专户,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组织发放。

  要积极推行银行(邮局)化发放的做法。凡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实行低保资金银行(邮局)化发放。

  三、低保资金管理

  城市低保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财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定期审计。要加强动态管理和基础管理工作,严格履行保障资金发放手续和登记造册,每月将城市低保对象进出和城市低保资金变化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完成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执行。每月低保资金由民政部门在上月底前做出变动需求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及时拨付,保证按期发放,如遇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及时沟通协调,调整年度资金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民政、财政、监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每年组织二到三次自查、互查、检查。审计部门要对低保资金全年跟踪审计,加强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