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乡等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二)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核定全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督促各地认真落实,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省直有关部门在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市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检查督促各县(市、区)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制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领导和管理农村中小学的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负责控制本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落实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组织开展各种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负责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照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要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实施义务教育的水平。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学校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一)调整县(市、区)、乡(镇)财政体制,把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市、区)集中管理。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2001年教职工工资实际发放低于国家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各县(市、区)要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拨到银行开设的专户,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号)规定,在合理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安排年度预算时,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障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省财政要尽快核实各县(市、区)财力,并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运行机制。

对历年拖欠的教师工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要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不得面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集资、借资或强行募捐和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村中小学教职工订阅报刊资料。

(三)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市、区),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四)进一步完善学校杂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用于基建开支;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杂费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本费属学生所有,不上缴财政专户,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五)各乡(镇)中心中学或中心小学集中统一管理全乡(镇)中小学的财务工作,其他中小学不再单独设立财务账户。

(六)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和危房改造工作机制,确保危房改造经费的落实。各市、县(市、区)要积极筹措经费,用于本地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省视财力情况安排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要足额征收乡村企业教育费附加和省规定的“四项教育费”(义务教育费、职业教育费、住宿业教育费、水产品教育费),并全部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要把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新增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并负责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村民通过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项目免收其他各种费用。

(七)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挤占、截留或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坚持勤俭办教育的原则,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要加强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地要重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止教育资产流失。被撤销学校的国有资产由当地政府处置,由此所得的收益继续用于农村中小学。

(八)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欠债,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逐步予以偿还。要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不得搞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一)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号)要求,提出本地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从严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农村中小学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教育教学任务,坚持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不得超编聘用人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中小学编制和借用中小学人员的,要限期全部退还学校或与学校脱离关系。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一律持证上岗。在严格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要在中小学逐步形成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可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中小学转岗分流人员。对体弱多病、长期不能从事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要调整工作岗位,符合病退条件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对代课教师和各类临时人员要坚决清退。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负有领导责任。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建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聘用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省教育、财政、人事、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市、县(市、区)的落实情况。对学生辍学超出国家规定,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县(市、区),省政府将定期予以通报。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办发[2002]28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加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理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我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要在 2002年12月底以前全面落实到位。

二00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