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加大涉农收费管理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对控减农民负担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督查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农村乱收费、乱集资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对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针对当前控减农民负担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要认真执行涉农收费项目及价格的公示制度,把政策交给农民,增强广大农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把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落在实处。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加大涉农收费管理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市物价局 二OO二年九月)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整顿涉农收费,取消了一批涉及农民负担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不切实际的达标项目;通过实施农村税费改革,普遍建立了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专项审计三项制度;加强了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管理,城乡居民照明和非居民照明实现了同网同价,年减轻农民负担3700万元;实现了城乡区域内通话费同价,年减轻农民负担4112万元;开展了中小学收费、涉房收费、农村水费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了一批乱收费行为;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全面推开,乡村公示面已达98%.通过税费改革和涉农收费管理,全市农民负担总额减少50%,人均税收及合同内减负42.5元,人均合同内外总减负85.8元,基本上达到了乡乡、村村、户户减负的要求,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但从督查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少数乡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还时有发生,反映的重点主要是中小学收费、建房收费、计划生育收费、婚姻登记收费、机电排灌收费、生猪税费等问题,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也还存在不够及时、全面等。为进一步巩固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2] 76、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大涉农收费管理力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清理涉农负担的收费项目

  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77号)精神,取消农机作业管理费、农村有线广播电耗线损补偿费、农村有线广播喇叭收听服务费、种子质量合格证工本费、粮油技术改进费、棉花技术改进费、对占用水域从事种植养殖及设置鱼网鱼簖收取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鳗鱼苗资源保护费、对农民建房收取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九项涉农收费项目;降低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在省定最高不超过15 元基础上下调20%)、农村非生活用电价格(另文通知),对农用运输车及拖拉机收取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督费(减半征收)等三项涉农收费标准。各地要结合《通知》精神,对涉农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具体范围包括:农村的中小学教育、医疗卫生、邮电、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农机服务、生猪收费、畜禽检验防疫、电价、自来水、水利工程水费、有线电视、广播等各种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以各种方式变相收费或以收费形式收取的集资、赞助、摊派、附加、押金等也属这次清理的范围。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线,严格掌握清理尺度。清理过程中坚持三个“一律”,即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属《江苏省定价目录》管理,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包括被替代文件、部门文件、市以下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废止;凡不执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收取国家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利用权力强行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一律纠正。通过清理,要达到收费依据明确、收费项目明确、收费范围明确、收费标准明确。

  二、进一步健全涉农收费监管体系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机制,完善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和作用。强化主管部门的责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治理农村中小学收费问题,由教育部门负责,物价、财政部门配合;治理医疗药品乱收费、乱加价问题,由卫生部门负责;治理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国土和建设部门负责;治理计划生育中乱收费问题,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禁止农村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问题,由监察部门负责。各部门都要提出具体的整治目标,采取得力措施,使整治工作切实有效。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加强协调,确保国家、省、市有关减负措施的贯彻落实。

  要建立涉农收费“三点一卡”制度。一是监测点。确定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点,同时为市级涉农收费监测点,定点、定时、定项目报送涉农收费情况和资料,反映涉农收费(价格)占农户可用支出的比重和对农副产品成本、价格的影响情况,为制定涉农收费和价格政策提供依据;二是信息点。在各县、区现有价格信息网络基础上,建立涉农收费信息平台,合理布点,紧紧围绕减轻农民负担这个重点,定期发布涉农收费政策信息,反馈涉农收费执行情况,为及时、准确、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三是联系点。市、县价格部门都要以党的群众路线为指针,密切联系农民群众,内部各处室(科股)、直属单位都要建立2-3个农户联系点,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了解和掌握他们的负担情况和对农村税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增进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倾听农民群众呼声,保持渠道畅通;四是明白卡,健全完善农民负担明白卡制度,让群众明明白白交费,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农民负担及涉农收费登记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员管理制度、收费凭证及票据管理制度、涉农负担公示制度等,为实现涉农负担的长效管理奠定基础。

  三、进一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要针对当前农村农民反映的热点和重点问题,继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的专项治理工作。农村中小学收费要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的规定及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下发的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及其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治理,凡与规定不符合的代收代办费用一律取消;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按今年市物价局等六部门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淮价房[2002]51号)进行,对今年8月1日起省政府采取取消对农民建房收取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减负措施要坚决落实,涉房收费公示中相关内容应及时更换。当前,我市重点开展的涉及生猪税费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办牵头,物价、财政、监察、经贸、国税、地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商、林牧渔业等部门参加,共同对涉猪税费进行调查,对照政策采取措施,对全市涉猪税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过高的税费征收基数和征收标准要降低,规定不得向农民收取的税费要令行即止。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是各级政府从当前农村实际出发,从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而推行的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制度。农村税费改革后,广大农民仍面临密切相关的建房、婚姻、生猪管理、渔政等行政性收费和教育、医疗、水、电、畜禽检疫、有线电视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省委、省政府税费改革的有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淮发[2002]31号)要求,要继续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仍要高度重视,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出发,把涉农收费公示制作为控减农民负担的一项长效措施,全面推行。要认真做好涉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清理,保证公示程序的规范性,要对公示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保证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公示内容要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及时变更,确保实效。

  推行涉农收费公示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继续以乡镇政务和村务“公示栏”为主要公示形式,同时也可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财政、物价部门定期检查支付情况。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监督电话等。公示的内容和格式必须经县(区)物价部门审核和监制,确保无误。要加强县(区)部门之间、部门与乡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职责明确,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发挥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扩大涉农收费公示面,年内坚决消灭公示 “空白村”。今后,凡涉农收费公示工作做得不好的地方,当年不得被评为全面工作先进单位。

  五、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把开展涉农收费及公示检查作为极其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在各乡镇设立价格举报信箱,向农民公布 “12358"价格举报电话,做好对农民来信、来电、来访的接待工作,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举报,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价格检查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一批涉农收费大案、要案和重点案件,对擅自立项向农民收费、扩大范围乱收费、强行收费摊派、只收费不服务、不执行经营服务收费有关规定及不按规定要求公示涉农收费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屡查屡犯,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建议监察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