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事业单位经营业者绩工资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经营者业绩工资制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我市事业单位经营者试行业绩工资制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工资构成

  (一)业绩工资制的适用范围为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工资总量调控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业绩工资制的实施对象为事业单位的院(所)长、主任、经理。

  (三)事业单位经营者工资收入由基本薪金、业绩工资和加奖构成。

  二、经营者基本薪金的确定

  基本薪金是事业单位经营者从事本职工作所得的正常性收入,依据事业单位的经营规模、效益目标和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金一般为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2—1.5,最高系数不得超过2.0,薪金系数的具体标准由人事、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单位经营者年基本薪金=单位职工本年度人均工资收入×基本薪金系数,或按下式计算:经营者年基本薪金=[本市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40%+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60%]×基本薪金系数,基本薪金按以上公式计算的1/12,分月发放。

  三、经营者业绩工资形式和核定办法

  业绩工资是对事业单位经营者工作实绩和管理业绩所给予的报酬。经营者的业绩工资,按单位最终经营成果、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的社会经济效益目标来确定。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以下不同形式来确定经营者的业绩工资:

  (一)经营者业绩工资与单位利税增长率、国有资产增值率挂钩。计算公式为:业绩工资=单位职工本年度人均工资收入× (利税增长率×40%+国有资产增值率×60%)/10% .当(利税增长率×40%+国有资产增值率×60%)<=20%时,按此式计提业绩工资;当(利税增长率×40%+国有资产增值率×60%)>20%时,超过20%以上部分,不再计提业绩工资,可对经营者另行给予加奖。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值率可改为净资产增长率。该种形式可在资产超过200万元,且产权明晰的经营型事业单位试行。

  (二)经营者业绩工资按照净利润超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计算公式为:业绩工资=(年度实现净利润-核定净利润基数)×提取系数,提取系数可定为10%—15%.该种形式可在规模较小的经营型事业单位中试行,业绩工资的最高限额为单位职工年平均收入2倍。

  (三)经营者业绩工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兑现。事业单位完成政府部门核定的年度社会经济效益主指标,经营者可分类考核兑现业绩工资:(1)非经营型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且年净利润(净结余)递增率达到8%—10%或国有资产增值率达到6%-8%,其经营者业绩工资可按本单位职工年人均收入的80%标准兑现,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可适当给予加奖,加奖部分不得超过业绩工资的50%.对于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在完成政府规定的业务收入和统筹指标任务基础上,要同时考核年度净结余,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不能完成净结余指标,经营者不得兑现业绩工资。非盈利社会服务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补贴前提下,也可按本条规定兑现业绩工资。(2)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其经营者可按单位职工年人均收入的50%—80%标准兑现奖金,以此计算的奖金数额,若超过报表结余数20%,以结余数20%封顶。其经费来源从单位经营收入中解决,在单位具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发放。

  四、事业单位经营者薪金处理和风险金制度

  (一)事业单位经营者的基本薪金从核定的单位工资总额中支付,业绩工资和加奖在单位税后利润或结余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经营者实行工资收入与工作实绩挂钩后,需建立相应的风险金制度,单位经营者所得业绩工资和加奖的20%—40%转为风险抵押金,事业单位经营者的风险金对应本办法第三部分(一)、(二)、(三)条按不低于2万元、1.5万元、1万元确定。年内不能完成国有资产保值指标,当年度要相应扣减风险金,资产保值率每下降1%,风险金相应扣减5%—10%,并在下年度按规定标准补足风险金。

  (三)鼓励事业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对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其经营者交足风险金后,业绩工资和加奖的50%转为经营者的股份,经营期满后一并结算。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挂钩效益主指标基数。事业单位经营者实行业绩工资制后,其挂钩的实现利税、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实行业绩工资的第一年,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实绩并考虑一定增长因素核定;第二、三年按年递增率8%—10%计算后核定。三年后若基数与实绩偏差较大,可作适当调整。

  (二)辅助考核指标。事业单位经营者业绩工资的辅助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事业发展规模和投入、技术服务质量、安全卫生、依法经营等指标。辅助考核指标作为业绩工资的扣减指标。

  (三)单位其他领导成员的工资收入,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单位内部工资政策执行。原则上以经营者年工资收入的0.5-0.8比例分档确定,一般不低于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对领导成员过多的单位,其非法人代表的奖励工资只能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领导职数核定。其他领导成员的风险金,按低于经营者规定标准交纳。

  (四)事业单位经营者实行业绩工资制后,经营者不得在基本薪金、业绩工资和加奖之外领取其他任何工资性收入(包括以实物形式支付的收入)。上级部门在业绩工资和加奖之外支付给经营者的有关奖金均须从业绩工资中扣除。事业单位根据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财务报表,填报经营者实行业绩工资制审批表,经审批后兑现。

  (五)对试行业绩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经营者取得的基本薪金、业绩工资和加奖,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交纳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