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九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保障政府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运行,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层层落实责任

  (一)市政府的行政审批工作由常务副市长负总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审批项目的承办工作。

  (二)各审批事项承办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办审批事项的科(室)及窗口单位负责人为所承办审批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承办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把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员。

  二、建立监管体系

  (一)强化政府行政监督

  1.市监察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现场监督、调查走

  访等方式,受理群众投诉,查处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以及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问题。

  2.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部门审批工作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今后各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审批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委办依据该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与权限,进行该部门审批权限及审批事项增减变化的协调和认定工作。

  (二)完善部门内部监督

  1.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应研究制定规范的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采取联合办公方式,实行“一条龙”服务或“一站式”办公。内部程序比较复杂的审批事项应实行“窗口式”服务,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把符合条件的申报手续送交服务窗口,审批部门在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将审批结果批办给申办人。

  3.各部门应确定科室和人员负责对本部门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举报。

  4.各部门应制定实施监管制度,对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据审批工作责任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三)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承办政府审批事项的各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定期邀请人大和政协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各部门应实行审批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制度,积极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2.各监督部门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应认真对待,及时妥善处理。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把审批工作全面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下。

  三、严格执行规定

  承办政府审批事项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授权时一并要求的事项,推行政务公开,实行“三不准”、“八公开”制度。

  “三不准”是:

  (一)不准任何部门随意增设或撤销审批事项。确需增减审批事项时,必须事先报请市政府办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方可实行。

  (二)不准任何部门擅自扩大审批权限、审批范围和改变审批标准。

  (三)不准任何部门借审批之便变相摊派和乱收费。

  “八公开”是:

  (一)公开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二)公开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公开审批程序,包括各环节所需的条件和手续。

  (四)公开审批时限,包括规定的时限和承诺的时限。

  (五)公开审批结果,包括未予批准的原因。

  (六)公开工作制度和纪律、监督部门及监督电话。

  (七)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和惩戒措施。

  (八)公开承办单位名称和承办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其职责权限。

  四、违规追究措施

  (一)对擅自增设审批事项、扩大审批权限和范围及改变审批标准的部门,追究该部门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限期改正。

  (二)对借审批之便变相摊派和乱收费的部门,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追缴非法所得。

  (三)对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刁难勒卡服务对象的人员,责令限期调离审批工作岗位,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查处。

  (四)对审批过程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视情节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