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九日

关于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粤府办[2002]5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市的战略高度,确保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到实处。去年5月国务院作出决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认真总结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实践,科学分析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针对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按照国办发[2002] 28号文和粤府办[2002] 55号文的精神,切实承担起本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进一步调整和尽快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保“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2002年底前建立并全面运行。

  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责任包括: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保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和中小学“一费制”后,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并逐年增加本地区义务教育经费预算,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减少;将全市、区中小学教师工资正常发放所需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统筹规划和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并组织实施建设和改造,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确保九年义务教育质量的巩固与提高;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为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环境;积极开展扶困助学活动,确保农村人年均收入1500元以下的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负责对全市、区所属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镇级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义务教育的相应责任包括: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治理和优化校园周边环境,切实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指导村民自治组织运用“一事一议”制度,为农村中小学校排忧解难;广发动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助学,合法组织社会集资办学;积极开展尊师重教活动,推动本地区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各市、区政府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根据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和中小?quot;一费制“的实际,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全部依时归位使用,确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到位。为了做到”三个确保“,必须强化如下六项制度:

  (一)建立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市、区长负责制。各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统一发放全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得出现新拖欠、扣减行为。

  (二)建立市、区和镇两级教育经费收支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中小学行政缴费的收支结算。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所缴款额一次性全部足额退拨给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本级财政抵顶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补贴奖金、基建等开支。

  (三)根据省财政逐步加大对困难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政策,财力薄弱的市、区应主动积极争取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政策,缓解因农村税费改革和2002年9月全面推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特别是教职工工资的缺口。

  (四)建立健全以县财政为主的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两项政策,而中小学收费又比原来减少的情况下,各市、区要认真研究本地教育经费缺口的解决办法。从2003年起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三确保”(确保教职工工资依时足额发放、中小学公用经费和危房改造)出发,加大市、区级财政教育支出预算安排的力度,要从新增财力中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

  (五)进一步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各市、区教育、民政部门要健全农村义务教育“扶困助学”调查统计和申报制度,每年如实向省反映本地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情况,争取省“扶困助学”专项补助资金,确保农村人年均收入1500元以下家庭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六)妥善处理和逐步解决农村教育债务问题。对于各市、区在“普九”、“普高”过程,特别是在布局调整、危房改造中遗留下的债务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研究统筹解决办法。今后地方新增财力中优先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解决农村学校债务问题。任何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要坚决制止,对采取非法定程序侵犯师生人身安全与学校资产的行为,要依法惩处。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各市、区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务院[2001]74号文要求和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认真核定本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商同级编制部门同意后,分配本地区各校人员编制。

  实施新的中小学编制标准要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农村中小学的学校规模和学生数核定合理的师生比例;对边远山区、海岛的中小学教师编制应从实际出发确定,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和发展。在2002年底前,农村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的统一管理上收到市、区,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从2003年1月1日起,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统一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镇级政府(办事处)不再履行农村中小学教师管理职能。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统一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四、调整乡镇一级教育管理办法。今后,镇(办事处)有关教育工作由镇长(办事处主任)直接负责。根据去年镇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各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调整镇级教育管理办法。从有利于“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落实,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出发,明确镇级教育管理职能行使主体,防止农村义务教育管理缺位,具体办法由各市、区研究制定。

  五、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机制,保障我市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法规条例,强化和规范市、县两级教育督导的功能和作用。从2002年底开始,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市、区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开展对各市、区农村教职工工资发放,农村中小学“一费制”实施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情况的专项督查,并建立和形成年度督导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