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六日

  黄山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山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皖〔2002〕38号),设置黄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组织协调救灾抗灾职能。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年度民政工作计划和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和年度检查;查处市内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度检查;查处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各区、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全市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核上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和烈士称号;指导全市优抚工作。

  (五)负责制定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区县“两用人才”开发使用。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指导干休所的管理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军转站的工作。

  (七)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救灾抗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八)负责落实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研究拟定城镇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及设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加强全市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各县区婚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管理。

  (十一)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承办全市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区、县界及本市与周边界线争议的调处,并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二)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指导各区、县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核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指导全市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和全市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

  (十五)负责全市殡葬改革工作;指导全市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儿童依法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儿童收养工作的规定、办法,指导县区做好儿童收养工作,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资、基建项目等计划的落实;负责对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固定资产和民政经济的检查监督;指导全市民政财务统计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民政系统政策理论研究、开展目标考评、推行政务公开和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督查督办、政务信息、信访、宣传报道、档案、办公自动化和人事劳资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计划;监督检查全市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资、基建等计划的落实情况;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统计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日常管理和内审工作;管理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指导全市民政会计电算化工作。

  (三)救灾救济低保科(市生产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掌握调查上报灾情;管理发放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外援和捐助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生产自救、互济互助活动;负责农村救灾工作和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负责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协调救灾抗灾协会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工作;负责社会福利院的生活救济;负责农村敬老院和孤儿、弃婴的收养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福利生产发展规划;监督落实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市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技改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全市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保障标准的调整和保障资金的测算,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有关资料的上报,计算机信息联网管理;受理低保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负责低保确定补贴标准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对区、县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低保管理工作。

  (四)基层政权建设区划地名科(市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名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先进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的表彰活动;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推广村民自治活动。认真抓好社区建设,负责承担社区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研究行政区划总体布局;承办全市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工作;指导、监督县(区)乡(镇)勘界工作;调处边界和地名争议,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信息,管理监督地名标志。

  (五)社会事务管理科(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市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取缔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区、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取缔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各区、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婚姻登记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孤儿、弃婴的领养工作和涉外孤儿、弃婴的领养申报工作;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推动殡葬改革,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六)优抚安置科(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制定优待抚恤实施意见。完善优抚制度,申报、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军人的接收安置;指导地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工作;协助、指导军转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干休所的建设工作。

  市双拥办公室机构设置按照市编委黄编字〔2002〕12号文执行。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关于双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制定本市双拥规划及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协调和处理军地矛盾和军民纠纷的问题;承办市双拥工作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核定总编制22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行政编制19名,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2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编制单列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