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省畜牧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畜牧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1]22号),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我省畜牧业经过近二十年的持续发展,畜产品产量稳步增长,各项生产指标连年位居全国前列,已成为畜牧业大省和全国重要的畜产品调出省。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膳食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对动物性食品的消费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需要“放心肉”、“放心奶”,市场需要无公害、无污染的安全动物产品。近几年,畜产品病害、药残及人为添加违禁物品等问题,成为畜产品消费的敏感问题,也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提高我省畜产品贸易竞争能力,必须按照国际通用贸易规则和相关技术标准来组织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不断提高我省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为目的,以控制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为重点,通过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我省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末,达到以下目标: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基本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主要市场畜产品抽检合格率85%以上;注册、登记的出口企业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

  (二)杜绝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或淘汰的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产品的违法行为;基本控制畜产品中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的残留超标问题,动物疫病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进一步健全,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初具规模,基本上满足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

  (四)规模养殖企业和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达到国家或省制定的标准。

  (五)建成一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县,基地县生产的畜产品达到无公害标准。

  三、加强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为了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强有力的监控,必须加强畜产品产地环境、畜牧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等5个环节的管理。

  (一)产地环境管理

  按照《河南省畜牧业条例》和国家发布的《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及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动物饲养场周围环境的管理,控制外来污染物,使畜产品产地环境符合要求,从源头上把好畜产品的质量关。

  动物饲养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生产,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动物饲养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的建设、经营和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要求,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新建畜禽养殖场和畜产品加工厂,应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必须坚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应采取治理措施,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已建场(厂)要在“十五”末达到环保要求;养殖小区建设要统一规划,参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标准组织生产。

  (二)投入品管理

  切实加强对全省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对合格的企业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对合格的产品给以产品批准文号,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添加违禁药品和超量添加药物添加剂的查处力度,杜绝违禁药物在畜禽饲养中的应用。

  积极开发、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鼓励开发使用生物饲料、兽药。

  (三)生产过程管理

  动物饲养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饲养过程中,应加强场内环境管理,严格防疫技术规程,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对有可能给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饲料、兽药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添加剂,必须执行休药期。

  要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强化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尽快达到建设标准。

  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要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建设自己的无公害原料生产基地,或与畜禽产地建立产销直挂关系,实现从生产到加工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严禁加工企业收购带病、带毒的畜禽及产品,以保证原料质量。

  (四)包装标识管理

  逐步推行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无包装的畜禽产品上市必须凭有效期内的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志。对包装上市的畜产品,包装上应具有能够说明产品真实情况的信息,如产品生产单位 (厂址)、生产日期、储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成份和技术指标,包括兽药残留限量所依据的标准等,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出口畜产品按照出口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场准入管理

  严把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入口关,要重点对各级市场上的畜禽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监测。对有毒有害物质超限量标准的不合格产品不准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产品、含“瘦肉精”的猪肉、注水肉。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对出栏及屠宰畜禽的检疫检验,将染疫或疑似染疫、饲喂或疑似饲喂违禁物品的畜禽及其产品限制在饲养场、户或屠宰厂(场)点,经过检疫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决不允许进入流通环节。

  动物检疫员在实施产地检疫时,严格按照被检动物必须有免疫标识、确系来自非疫区、临床检查健康、必要的实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等条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员在实施屠宰检疫时,必须严格查证验物,认真做好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和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畜禽必须凭有效期内的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必须凭有效期内的检疫合格证明、验讫标志进入市场交易。对猪、牛、羊等牲畜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凡没有免疫标识的,按照国家规定,一律不得上市。

  四、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保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必须花大力气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饲料质量监测体系、兽药监督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及质量安全市场信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实施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监控。

  (一)健全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十五”期间,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畜产品质量标准为主体,包括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质量标准体系,并按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

  (二)建立健全饲料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十五”期间,逐步完善和建立省、区域性中心和县三级监测网络。省级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检验能力,主要承担全省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禁药品、激素等物品的快速检验。区域性中心饲料产品质检站,承担本区域内的饲料产品中常规指标检验和委托检验。县级重点是加强饲料监督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药监督体系。“十五”期间要逐步建立健全省、区域中心及县三级监督体系。加强省级兽药监察所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检测能力,使其能够承担畜产品残留监测、兽药安全评价、地方标准制订及检验人员培训等任务。合理划分区域,建立区域性兽药监察中心室,主要承担兽药常规检验和委托检验。县级要重点加强兽药监督队伍的建设,完善执法手段,查处制售违禁和假冒伪劣兽药案件,规范兽药市场。

  (四)加强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动物防疫和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各级防检机构要充实和完善快速检验检疫设备、疫苗冷藏贮运设施、染疫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检验室有害排出物的处理设施。制定完善先进准确的检验检疫标准。建立一支稳定的检验检疫队伍。达到省级实验室能够进行病毒、细菌分离鉴定的能力;市级实验室能够进行所有血清学检验、部分病毒、细菌的分离培养能力;县级实验室能够进行病理学诊断、常规检验和采集运送病料的能力。

  二是加快建设动物疫病监测网络。根据区域划分、合理布点的要求,按照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对监测实验室建设的规定及其推荐的监测标准,主要建设好省级监测中心和县级疫情测报站。在农业部投资建设的20个测报站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增建20-30个疫情测报站。按照农业部要求的监测内容要定期测报,及时上报,建立报表报告制度,随时反映河南境内的动物疫情状况。

  三是加强省际边境和交通要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其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基础设施,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在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主要是对畜产品中微生物、物理、化学指标的检验监测。为此,一是建立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负责畜产品质量检测和无公害畜产品基地的认定技术工作;二是在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示范县所在市,建立市级畜产品质量检测站,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进行监督;三是在其他畜产品产区,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分片分步建立质量检测站,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常规检验检测。

  (六)建立健全畜牧业信息网络。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省、市、县和重点养殖加工企业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尽快建立健全与国际大市场相适应的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提高信息传递速度,及时、全面、准确地为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畜产品质量、市场供求及产品流向等方面的动态信息。

  (七)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在饲料、兽药及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积极推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和管理工作,大力培育名牌畜产品,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无公害和绿色畜产品作为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发展方向,加快认证过程,扩大认证的覆盖率。

  五、抓好试点、示范,推动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

  省畜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省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和示范县建设。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推进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十五”期间争取建立50个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县。各地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统筹规划,建设一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抓住当前我省奶业发展势头强劲和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机遇,高起点建设黄河滩区绿色牛奶示范带。

  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具体认定工作由省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加强畜牧业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畜产品生产各环节的管理。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打假整治活动,建立和完善集中打假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治标要治本的原则,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检等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整顿和规范饲料、兽药和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最终畜产品的质量和消费安全。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活动及非法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物品行为。

  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文明执法,树立行业新风,建立一支政策法规水平高、业务技术能力强、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对违规执法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畜牧业发展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既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又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把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畜牧业结构调整、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农民增收、应对入世和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密切结合起来,通过生动、具体、广泛的宣传,使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普遍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意识,并掌握必要的相关知识,形成全社会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氛围。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努力,重点是加强畜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的联合监管,确保上市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各级畜牧部门要积极会同计划、财政、经贸、科技、法制、卫生、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探索,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将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