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6]96号文《关于集体企业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审批处理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流动资产损益审批的处理凡企业流动资产每一单项损益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审批,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查。凡流动资产每一单项损益在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凡流动资产每一单项损益在50,0 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报市地税局审批。

  二、关于固定资产损益的审批处理凡企业固定资产损益其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审批处理,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查。凡固定资产损益其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下,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审批处理。凡固定资产损益其单位价值在1 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的,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关于其它问题随着税收征管体制不断深入改革,部分地区已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企业财产损益报审,作为征收机关内部由谁来负责审核、管理、监督。过去一套管理办法显然已不适应。那么,各地应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管理办法,对企业报送财产损益报审,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特别是损益金额较大,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各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核实。以确保税基不遭到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