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2〕192号)的文件要求,对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重点

(一)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2、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土地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3、单位集资建房名义开发建设商品房向社会销售的行为;

4、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国家规定的有偿供地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擅自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6、未取得开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7、未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8、一房多售行为;

9、无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越级开发行为;

10、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11、拖欠工程款行为;

12、未认真处理质量问题,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保证书承诺条款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

13、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房申报手续的行为;

14、逃避缴交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

(二)商品房销售面积不足行为

1、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未经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未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违规自行确定商品房销售面积;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

3、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

4、不公开面积计算方法,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

5、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面积纠纷;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产测绘机构勾结,在面积计算过程中弄虚作假;

7、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房地产中介活动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不实信息,利用不实信息骗取“看房费”;

2、通过派人假冒房主、串通真正房主以假出租、出售等方式 骗取中介费;

3、与一些希望非法转租或以低价租买房屋的当事人串通一气,促成地下交易;

4、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房地产估价报告;

5、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收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费用;

6、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

7、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格证。

(四)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

1、不具备预售、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包括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擅自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权属有争议以及政府限制销售等不具备销售条件进行广告宣传;

2、盗用其它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

3、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4、承诺与实际不相符或含有无法兑现的内容;

5、广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使用《房地产广告管理规定》所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

(五)合同使用、订立和履行违法违规行为

1、自2001年5月份以来未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格式合同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内容;

3、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4、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1、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2、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

3、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认真解决质量问题和配套不完善问题;

4、处理问题或矛盾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

(七)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审批和管理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

2、越级审批;

3、索取好处,袒护违法违规行为企业;

4、设置障碍,阻碍查处的行为。

(八)抽逃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行为

二、具体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至9月10日前,为企业自查阶段。各类房地产企业要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整改方案报送所在旗县及各主管部门。

(二)9月11日至9月21日,为旗县组织全面检查阶段。各旗县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门人员,对本地区所有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按照前述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权限之内的,作出处罚决定,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让处罚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应该由盟市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交由上级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9月22日至10月底,为市组织重点检查阶段。此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为和旗县上报的有关部门问题进行重点查处。应该处罚的,立即作出处罚决定;应交由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的,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交由上级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辖三区直接由市政府组织检查,第二、第三阶段合并进行。

(四)迎接自治区组织抽查。全市检查结束后,做出总结,将全面查处和重点查处情况报送自治区建设厅。

三、具体要求

(一)为了更好的开展我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市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范 勇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边中悦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凤翔 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刘玉学 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高云飞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马彩凤 市财政局副局长

司树廷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赵国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邓子彬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 春 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主任:李春(兼)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净化房地产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三)对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牵头单位,并将具体任务按照各自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要进行广泛宣传,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各级建设、计划(物价)、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相互支持,严把市场准入关,共同培育维护我市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