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萍乡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为确保全市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精神和《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地各部门要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同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通力协作,采取有力的预防、控制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分级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或暴发流行,国家规定的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以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列为国家规定一、二、三类动物疫病范畴的疫情。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与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一级疫情:

  1、30天内在全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6个以上;

  2、30天内在一个县(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病禽群在5万只以上;

  3、发现口蹄疫新毒型,可能对人畜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迅速扩散趋势;

  4、属全省第一次发生或第一次发生扑灭后又重新发生的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列为一级疫情的。

  (二)二级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二级疫情:

  1、在全市两个以上相邻县(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

  2、30天内在一个县(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5个疫点;

  3、30天内在一个县(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病禽群1万只以上5万只以下;

  4、30天内在全市发生口蹄疫疫点50个以上;

  5、30天内以全市口蹄疫病畜数量达1000头(规模养猪场2000头)以上,并有继续扩大蔓延趋势;

  6、在两个以上相邻县(区)同时暴发流行除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口蹄疫之外的其它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

  7、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为二级疫情的;

  (三)三级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三级疫情:

  1、一个县(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5个以下或疫禽群1万只以下;

  2、口蹄疫在一个县(区)内局部发生,病畜和疫点数量小于二级疫情的;

  3、在一个县(区)暴发流行除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口蹄疫之外的其它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

  4、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列为三级疫情的。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系统

  为加强对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农业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民政局、市电信局、萍乡军分区后勤部、市武警支队、萍乡火车站各一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有关本预案的建议;指导并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农业部门:

  (1)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督、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并及时将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指导。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所需补贴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计划部门:负责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5、铁路、交通部门: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配合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6、公安部门: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扑杀,配合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人群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9、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0、驻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工作。

  三、应急反应

  (一)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紧急组织专门人员,迅速调拨资金、物资等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并督促指导疫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二级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二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对疫病控制工作进行部署,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疫区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三)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集病料,送有条件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认,必要时请专家到现场诊断。

  确认为三级疫情后,疫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向同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同时,将疫情按规定程度迅速上报。

  疫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决策,由疫区县(区)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力量迅速扑灭疫情,并安排好疫区群众的生产、生活。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地疫情和所属疫区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请求,对本地疫区作出应急反应。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市建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负责物资的经常性储备和疫情发生时的调运。

  (二)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安排防治重大动物防疫所需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及扑杀病害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加强并完善市、县(区)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建设,使之能快速、准确地诊断动物疫病。在争取国家支持下,建立全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并按照要求争建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准确地掌握动物疫病发生趋势。继续完善两个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严防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出入我省。

  (四)人员保障:发生疑似禽流感疫情时,报请省里组派相应职称的技术人员,做好诊断工作。发生疑似口蹄疫疫情时,县(区)至少要组派两名畜牧兽医师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对疫病作出临床诊断,必要时请省、市专家到现场诊断,其它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报请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专家进行。涉及人畜共患的重大疫病的诊断,要有预防医学专家参与,其诊断结果和提出的处理措施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市、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承担本地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可申请上一级调配其它地区的预备队集中扑疫。

  五、疫情管理

  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制定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及时上报。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对别有用心、造谣惑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各县(区)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施,制定本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二)应急反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按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下达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