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7月11日 晋地税税二发[2001]4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