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经贸委 市建设局 市环保局 淮安工商局  2002年4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砖瓦窑业整治,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重点解决砖瓦窑业中破坏耕地、影响环境、存在安全隐患、阻碍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等突出问题。按省政府要求对现有的砖瓦窑业重新审核和调整布局。根据我市的情况,布局调整的思路是丘陵山区允许发展一定数量的砖瓦窑,平原地区限制砖瓦窑业发展。今后不得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不得批准新建粘土多孔砖(空心砖)生产线。

  二、整治对象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砖瓦窑厂,立即关闭:

  1、小土窑、小立窑及18门以下简易轮窑;

  2、在我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3、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山采石禁采区、沿河湖渠边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

  4、在国道、省道、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

  5、没有土源,破坏耕地。

  (二)存有少量土源或外购粘土的砖瓦窑厂,要坚决予以限产,限期关闭。

  (三)不符合国家《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和墙体材料革新政策要求,工艺落后、设备陈旧、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不能达到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的企业应立即实施技术改造。不能按期完成技术改造或改造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一律关闭。

  三、工作安排

  整个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共分调查摸底、整顿治理、拆窑复垦和检查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砖瓦窑厂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按本次综合整治的要求标准,确定拟关闭的砖瓦窑厂的关停方案和关停时间,并将第二批需关停砖瓦窑厂名单报送市国土资源局。这阶段工作必须在2002年9月10日前完成。

  (二)审查关停阶段。对关闭的砖瓦窑厂,各县(区)要做好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分流等善后处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收回《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各关停砖瓦窑厂所在乡镇要根据关停方案和关停时间的要求,与企业法人签订责任状,明确限定期限及限期内的产量、最终关闭时间和关闭责任人,确保到期关闭。这项工作要在2002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拆除复垦阶段。对决定关闭的砖瓦窑厂的拆除工作,可按以下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对违法占地建窑、没有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拆除工作可责令业主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占用的土地复垦后交还给农民。二是对符合建设用地手续的砖瓦窑厂,按“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由承包人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承包耕种时免交一定期限的承包费。这次整治工作需要复垦的土地,不论地块的面积大小,都要以乡镇为单位,按项目库的有关规定组织进库和管理。对建于1996年10月30日前并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砖瓦窑厂,这次拆除复垦的面积,经确认后,100%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这项工作必须在2002年11月底前完成。

  (四)检查总结阶段。对关闭的砖瓦窑厂进行逐一检查,确保关闭措施落到实处,对在整治中发现的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整个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材料。这项工作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措施

  (一)对砖瓦窑业的审批、生产、销售每个环节都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

  整治后不得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不得批准新建粘土多孔砖(空心砖)生产线。对砖瓦窑业生产取土的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并发放《采矿许可证》,原《取土许可证》不再使用。整治后确需保留的砖瓦窑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凭砖瓦窑厂的原营业执照,墙改管理机构核准意见,环保部门批准书和取土申请报告,并按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矿产资源管理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取土审核,核发《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取土审核要坚持对砖瓦窑厂取土范围每年划定一次,坚持“一勘六定”制度,即现场勘验是否可以取土;定取土范围,划定四址;定取土季节(时间),不影响耕种;定取土深度;定取土数量;定取土方法和复垦要求,如在耕地上取土要将耕作层留下,取土结束后用于复垦;定补偿标准,在农田上取土,一定要对农民进行经济补偿,补偿包括两方面:土地质量补偿和种植影响补偿。同时还要防止取土区水土流失。对《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取土区的划定,要实行每年核定一次。在核发本年度的《采矿许可证》时,一定要对上年度的取土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土、复垦的,停止对该企业的用土供应。《采矿许可证》年度审核的程序和办法,按《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苏国土资发[2001]298号)执行。

  (二)利用经济调控手段,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资源,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发展。

  按国家的规定,对砖瓦窑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土地复垦保证金及墙改专项费用等行政规费,抬高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生产成本,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和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采取措施,引导砖瓦窑业向上规模、高档次、高质量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方向发展,鼓励发展节能利废的产品。我市是被国家列入2003年6月30日前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之一,市政府《关于限制使用和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淮政发[1999]16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推广应用新型建材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1]48号),对各县(区)的“禁实”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要结合这次整治工作,做好“禁实”、“推新”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逐一把关,堵住实心砖和非法生产的粘土制品的市场通道,按期实现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目标。

  (三)促使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保护生态环境。对保留的砖瓦窑厂要督促他们抓紧进行技术改造,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装备水平,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材产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排放。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周边地区的环境监理,将窑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