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文体局、市公安局、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二年九月三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市文体局 市公安局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 市工商局(二OO二年九月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文化厅、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文市[2002]4号)精神,在前段全市清理整顿“网吧”的基础上,自200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由市文体局、市公安局、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市工商局联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活动。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原则,全面清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和文化氛围。

  二、任务目标通过专项治理,取缔无证无照的“黑网吧”,彻底清理“网吧”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行为;有效制止和防范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下载、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预防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互联网领域内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全市“网吧”合法、规范、安全运行,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精神的文化阵地。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2年9月1日-9月15日)

  广泛宣传专项治理的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由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彻底查清辖区内每一“网吧”的经营面积、计算机数量、接入服务、证照等详细情况,并于2002年9月15日前按附表要求报市文化行政部门。

  (二)重新审核登记阶段(2002年9月16日-10月30日)

  1.凡已取得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省通信管理局,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证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没有取得上述证照,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进行审核登记。

  (1)有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

  (2)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总数不少于30台。

  (3)每台计算机设备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4)每一营业场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凡多配20台计算机则已增配1名专业技术人员的。

  (5)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已安装了经公安部批准的“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和经文化部批准的文化管理软件。

  (6)营业场所不在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以内设立;不在居民居住用房、地下室设立;没有设立独立包间;未形成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重新审核登记的程序是:

  (1)由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设立条件及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合格者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

  (2)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的,由同级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和消防检查,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安全审核意见书。

  (3)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安全审核意见书的,由县区汇总后于2002年10月1日前报市文化行政部门。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组成联合办公室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审核合格证,市文化行政部门发给上岗资格证书,同时换发或发给由文化部监制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于2002年10月30日前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

  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定信息安全责任书。尚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3.专项治理期间,暂停审批设立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集中清理阶段(2002年11月1日-11月20日)

  重新审核登记结束后,对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理。

  1.由各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未取得有关证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律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器材和违法所得。同时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取缔决定书面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必须立即停止接入服务。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或者擅自为没有取得有效证照提供接入服务的,由市有关部门上报省通信管理局,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2.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关闭。

  3.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出租或转让经营场所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有关部门撤消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受到上述处理的经营者,不得重新申请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凡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不得再从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的,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以及对上网用户实施的违规行为疏于管理、不予制止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均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检查验收、建章立制阶段(2002年11月21日-11月30日)

  各县区要于2002年11月25日前对本辖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市里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态度消极、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建立健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制度。由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对经重新审核登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分户档案,并划分责任区片,分工负责,落实到人,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四、加强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履行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职责,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妥善处理好被取缔和关闭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善后事宜,维护社会稳定。要依法从严查处审批和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审批和监管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私自印证发证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从严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调查表2.“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