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地区行署,百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局、移民局:

  为了加强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的管理,确保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自治区移民局结合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的实际,参照《龙滩水电站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制订了《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移民安置实施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管理体制、各方职责、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比较系统、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对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着重要意义。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妥善安置移民,保证枢纽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百色水利枢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条 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下称移民安置)的实施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枢纽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要求。

  第四条 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移民监理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即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右江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包括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库区防护和库底清理等内容。

  第七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进行管理,各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应按项目建立资金管理、移民监理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负总责,任务、资金、权利、责任分解落实到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县(市)为基础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是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按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与右江公司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

  (二)组织地区行署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履行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按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补偿投资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三)与右江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

  (四)与右江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组织有关地、县和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工作;

  (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地区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移民安置工作,及时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组织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并按要求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右江公司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七)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主持重要、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监督重要、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工作;

  (八)负责移民资金管理,按国家审定的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和有关规定,分解、分配移民资金。并对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稽查审计;

  (九)组织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进行检查验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报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

  (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

  (十一)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

  (十二)参与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 自治区交通、水利、司法等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业有关规定,负责区属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签订项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按签订的项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二)组织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

  (三)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的编报工作,按要求填报实施进度统计报表;

  (四)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编制项目实施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地区行署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负责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承担本地区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双包干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按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具体负责本地区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概算投资制定本地区的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及投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概算。及时向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处理;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编报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资金使用年度计划以及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

  (五)负责本地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做好本地区移民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审计;

  (六)做好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工作,协助、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招标和验收工作;

  (七)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审核、汇总本地区移民安置检查验收报告;

  (九)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

  (十)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十一)处理移民突发事件;

  (十二)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包括迁入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县(市)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承担本县(市)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双包干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地区行署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组织本县(市)有关部门,按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二)组织本县(市)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县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具体负责本县(市)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概算投资制定本县(市)的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及投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概算;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组织制定本县(市)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编报本县(市)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五)按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完成本县(市)的移民安置实施任务;

  (六)做好本县(市)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移民安置项目招标工作;

  (七)负责本县(市)移民资金的管理,严格财务管理,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八)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九)负责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移民方针、政策的宣传,做好移民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施工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十)负责编制本县(市)移民安置的检查验收报告;

  (十一)负责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并协助右江公司办理有关枢纽工程建设用地手续;

  (十二)负责处理移民突发事件;

  (十三)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完成移民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 右江公司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及审查工作;

  (二)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筹措并及时拨付移民资金;参与监督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和移民资金的使用;

  (三)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

  (四)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对移民安置规划的重大设计变更和补偿投资的调整,及时组织编制专题报告,并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全过程参与各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和招标工作;

  (六)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共同审定预备费的使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检查和验收。配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移民资金使用的审计;

  (八)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

  (九)参与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受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的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勘测设计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补充完善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设计工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负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归口;

  (二)协助县(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

  (三)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移民搬迁计划要求,提供设计成果,在库区设立移民安置设计代表机构,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负责技术交底;

  (四)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配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和移民资金使用进行的检查和审计;

  (六)负责设计变更及其核定和补偿概算调整编制工作;

  (七)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受右江公司和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的共同委托,按合同规定执行移民综合监理任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的实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即依据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补偿投资对移民安置项目实行任务、进度、质量、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项目按隶属关系可分为区属和县(市)属项目,区属项目包括国道(桥梁)复建、水文水位站迁建、大地坐标点、水准点恢复、文物抢救、挖掘和迁移、百色茶场搬迁等,以上未提及的项目为县(市)属项目。按补偿投资概算科目可分为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库区防护工程和库底清理等项目。

  为便于实施管理,将移民安置项目分类如下:

  (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指水利设施、等级公路、大型桥梁、车渡、货运码头、机耕道、防护工程、移民村庄及集镇基础设施、小水电站、10kV以上输(变)电及电信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指农村移民安置项目中用于安置移民的种植业、养殖业及二三产业的项目;

  (三)移民补偿项目:指将概算项目中的补偿资金直接拨付或兑现给移民户和单位,并由其自行复建或掌握使用的项目。如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副业设施、工矿企业等项目;

  (四)其他项目:指上述三类管理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应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建设规模和重要性分级分类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因项目的特殊情况,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可以委托项目的建设单位,并与之签订质量、进度、资金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设计管理。

  (一)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依据国家审批的《右江百色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工程永久占地专题报告》,按国家和自治区移民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编制。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编写,经自治区审查并按自治区审查意见修改后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时抄报右江公司。各类专题报告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

  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在实施中如需作重大变更,应专题逐级报审。

  (二)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进行单项设计委托和管理;生产安置项目,需要作单项设计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设计管理。

  (三)设计的调整和变更。经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不得自行增减、调整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在项目实施中,因特殊原因且有正当理由,确需增减、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的,可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设计单位与综合监理单位共同审核后,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右江公司按规定审批。

  (四)设计代表制度。承担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应分别在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设立设计代表机构并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根据移民安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及时提供满足要求的设计成果,配合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做好移民安置实施的有关工作。

  承担移民安置项目设计的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派出项目建设的设计代表,协助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单位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应在上年度依照下列程序编报:

  (一)县(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将所属移民安置项目的年度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和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10月底前报地区移民主管部门,地区移民主管部门将所编制的本地区年度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和地区行署同意后,于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

  (二)区属移民安置项目按隶属关系将所属移民安置项目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

  (三)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在11月底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移民安置项目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时送右江公司;

  (四)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右江公司在12月底前组织审定并批复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于次年元月初下达年度计划。

  未列入批准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能实施。

  移民安置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任意变更。当年度计划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施而需要调整变更时,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变更计划,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并抄送右江公司和综合监理单位。综合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变更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提交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变更计划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右江公司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

  (一)移民搬迁。由地区行署按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统一布置。移民户的搬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具体搬迁手续,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协助、督促搬迁对象迁往安置地点。企事业单位的搬迁按隶属关系,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依据国家审定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限额,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中应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制、招投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与工程实施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建设监理。工程实施单位应按照移民主管部门和监理的要求填报月、季和年度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经监理单位签字后逐级上报。

  (三)生产安置项目。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实施;其中集中连片的种植业、养殖业和规模较大的二三产业可参照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进行实施管理,其余生产安置项目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移民户或移民单位进行开发,并监督其按计划完成。

  所有生产安置项目应按审批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分配和落实至移民户。

  (四)补偿项目。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项目的权属关系将国家审定的补偿标准、数量和资金进行公示、公告,并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兑现或拨付资金,按协议规定实施。

  (五)其他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按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的安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完成。

  (六)移民安置项目中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跨县(市)搬迁安置的移民,应在地区行署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迁出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搬迁,与迁入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协助迁入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要求,组织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生产项目和补偿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自谋职业、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在落实生产生活出路的基础上,由移民提出申请,经取得迁入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迁出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与移民和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签订协议,并公证后,办理有关手续,由迁入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二十五条 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项目实施的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内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监督,提出监督和检查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备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定期提交综合监理报告。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对不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六条 验收和移交。

  (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验收的各种准备,提供验收所需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编写自验报告,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包括移民综合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也相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设计工作报告。

  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验收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验收报告应抄送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备案。

  (二)生产安置项目,由地区行署组织验收。有单项设计的项目,参照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要求进行验收;其余的由地区行署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验收。

  (三)补偿项目,县属项目由地区行署组织验收,区属项目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其他项目,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或地区行署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移民资金是指国家审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和施工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内容包括:

  (一)农村移民补偿费;

  (二)集镇迁建补偿费;

  (三)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

  (四)防护工程费;

  (五)库底清理费;

  (六)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

  (七)预备费;

  (八)有关税费;

  (九)利息(上述费用在拨付、周转中所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 移民资金实行自治区、地区、县(市)三级包干责任制,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应按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协议或责任书的要求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发挥其效益,保证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第二十九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必须依据国家审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和施工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及移民安置规划,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督促和审计,确保移民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

  第三十条 右江公司应根据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包干协议,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按期、足额向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拨付。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按季度向右江公司报送移民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按照国家审定的水库淹没和施工区实物指标、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补偿投资概算,编制移民资金分解分配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到地区行署和区属有关部门。地区行署及区属有关部门按此编制相应的分解分配方案并按批准下达的移民资金分解分配额实行包干。

  第三十二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安排使用。没有项目计划,不能使用移民资金。

  第三十三条 农村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

  (一)农村移民补偿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安排使用。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资金分解分配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审定的本县(市)淹没影响实物指标、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以及补偿标准,将资金分解到水库淹没涉及的村民小组、移民户及移民安置项目上,分别建立帐户,并向移民张榜公布。对移民户补偿资金应制发补偿手册,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移民户补偿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审定的标准和数量与移民户签订安置协议,按搬迁安置进度兑现资金,保证移民户能如期搬迁,做到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真正落实。

  (四)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没有移民生产安置人口的村民小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由其提出生产开发项目使用计划并报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村民小组掌握使用。

  (五)对经批准自谋职业、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与移民生产安置无关的项目不得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七)农村移民安置基础设施补偿费由县(市)人民政府按项目实施年度计划使用。

  第三十四条 集镇迁建补偿资金的管理。

  (一)移民户和单位的补偿项目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分别建立补偿帐户,并张榜公布。对移民户补偿资金应制发补偿手册,接受群众监督。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协议兑现资金。

  (二)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实施年度计划,依照签订的合同拨付资金,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

  第三十五条 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的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与项目权属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复建合同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

  第三十六条 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依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签订的防护工程建设合同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

  第三十七条 库底清理费的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分配并由地、县(市)及区属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按照年度计划用于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其他费用的管理。

  (一)勘测规划设计费:专项用于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由右江公司及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统一掌握,按年度计划及设计合同拨付。

  (二)实施管理费:由自治区、地、县(市)三级移民主管部门用于其办公生活用房、设备购置、办公、福利、差旅等管理费用,按年度计划使用。自治区、地、县(市)三级移民主管部门按地方所掌握部分的15%、15%、70%比例分配。

  (三)开办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四)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培训及相应设施的配置,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统筹安排使用。

  (五)监理监测费:用于移民综合监理及有关监测工作,由右江公司商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按监理、监测合同的规定拨付。

  第三十九条 预备费的管理。

  (一)基本预备费主要用于解决水库移民安置实施不可预见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基本预备费的使用,由县(市)人民政府或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及右江公司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其他有关税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审定的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的额度,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十一条 移民(项目)包干资金的节余及银行存款利息的管理。

  (一)移民项目的费用采取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管理。对移民搬迁、安置项目通过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在包干经费以内节余的资金,归项目责任单位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其他移民安置项目包干经费的调剂。

  (二)移民资金在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可用于调剂弥补其他项目经费的不足和奖励完成该项目任务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具体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上涨和重大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补偿投资概算需要调整时,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概算调整要求。由右江公司按国家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在移民主管部门内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会计监督。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移民经费拨付程序,严格按计划、程序和制度拨款、用款。

  (三)财会人员要依法建帐,加强会计核算。根据会计制度和右江公司要求,按时编报财务报告。

  (四)各级领导要支持移民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的工作。移民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拨付非移民项目和支付违规、违纪资金。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移民经费的使用纳入重点审计对象,由政府审计部门对移民经费使用情况和会计报告进行专门的审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并送右江公司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

  第四十五条 右江公司对移民经费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

  第五章 移民监理

  第四十六条 移民安置实行移民监理制度,对移民安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对各类移民工程的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监理。

  第四十七条 移民综合监理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对移民安置实施的总体进度。投资和综合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做好移民安置的合同与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与右江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进行移民综合监理。

  第四十九条 移民综合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联合发文将综合监理任务书送达库区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地区行署及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工作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进驻现场监理点,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移民综合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一)编制移民综合监理规划、制订综合监理工作细则;

  (二)参与审核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成果、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调整;

  (三)按照批准的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移民安置进度计划,根据移民安置的实施情况,审核移民安置实施项目的年度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签署监理意见,提交给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

  (四)对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报表签署监理意见;

  (五)对移民安置实施的整体质量作出评价;

  (六)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依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定期向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提交监理报告,同时抄送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

  (七)参与移民安置项目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八)协调移民安置实施中有关各方关系;

  (九)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五十二条 移民安置中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应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

  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移民项目单项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委托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第六章 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验收是指在移民安置项目单项验收的基础上,根据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进度和水库下闸蓄水的要求,依据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移民项目的设计,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阶段验收和移民竣工验收。

  第五十四条 移民安置验收分为三个阶段。

  (一)截流前的移民安置验收;

  (二)水库蓄水前的移民安置验收;

  (三)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第五十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的组织程序。

  (一)截流前的移民安置验收和水库蓄水前的移民安置验收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会同右江公司组织进行。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后,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向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下达本阶段移民安置验收的有关任务;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有关实施单位,对本阶段应完成的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自验,提出阶段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根据验收申请提出监理意见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分别召开有右江公司、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等单位参加的验收会议,检查移民安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对移民安置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提出验收意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右江公司。

  (二)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右江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枢纽工程竣工验收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验收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收到验收申请后,指定验收负责单位,并向其下达移民安置验收任务。由该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完成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提出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交工程验收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右江公司。

  移民安置验收合格后,百色水利枢纽建设期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即告结束,移民安置工作转入后期扶持阶段。

  第五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不同阶段验收的需要,由移民安置项目责任单位做好验收资料准备工作。

  验收资料一般应包括:

  (一)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实施方案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批复文件;

  (二)移民安置实施报告(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实施、集镇迁建实施、各专业项目复建实施、防护工程实施等内容);

  (三)设计工作报告;

  (四)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报告;

  (五)审计报告;

  (六)单项工程验收报告;

  (七)实施单位自验报告;

  (八)库底清理报告;

  (九)其他有关资料,包括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文件、实施年度计划、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按计划完成满足枢纽工程阶段性目标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任务的有关部门,由右江公司按完成移民安置投资的1%。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侵占、挪用移民经费,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拖延移民安置的实施,擅自变更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干扰和阻碍工程施工和移民安置进程,致使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及移民生产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在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中,违反国家法津、法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当事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