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文《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对文中第二条所说的优惠政策规定是指: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三年;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十年。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公布日期:2002-08-3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2]37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8-3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文《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对文中第二条所说的优惠政策规定是指: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三年;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十年。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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