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市容管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阳江市市区规划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橱窗、灯箱、画廊等(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要牢固、安全,位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市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阳江市市区规划范围内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道路两侧小型广告灯箱,直接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平面图、效果图、结构图和房屋(场地)租用协议书,经市容主管部门现场勘测定位同意,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广告发布的有关手续,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设置。

  第七条 在市区公共场地和市区过境公路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向市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在市规划区范围内直接于地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提供广告用地平面四至示意图、地形图、效果图、结构图以及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涉及过境公路控制地带的,还应提供公路部门的意见书或占用场地协议书;涉及阳东县辖区用地的,还应提供阳东县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书或占用场地协议书;涉及绿化用地的,还应提供园林部门的意见书或占用场地协议书;商业性广告内容的户外广告,还要提供工商部门批准发布的手续。经市容主管部门现场勘测定位同意,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施工设置。

  第八条 经同意设置和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必须按核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间设置,并在广告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发布者名称、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

  第九条 各类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公共广告栏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市政、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定点,市工商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涂污和覆盖。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 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等公共设施乱张贴广告。

  第十条 禁止利用横幅、悬浮物设置商业性广告。全市性重要活动或公益性宣传广告,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市区公共场所悬挂。

  第十一条 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由市公安局按照省公安厅粤公(交)字[1993]347号《关于印发〈机动车身外侧喷涂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市区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与市容主管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空间)使用责任书,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空间)占用费原则上不超过广告费的30%,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广告设施闲置期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不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原批件自行作废,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无条件清除。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临时使用权,在批准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应自行拆除,并按规定清理现场。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如损坏绿化花木及设施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依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和损坏。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按照谁设置谁负责谁维修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十七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学校门口及校园内;

  (二)交通标志杆、路灯杆、电力电讯输送线杆;

  (三)未经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悬挂、张贴广告的区域。

  第十八条 各单位、商铺和住户应把户外广告列入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内容,对在门前及控制地段乱张贴、乱涂画的广告,必须及时进行制止和清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设置广告,应及时向市容主管部门举报,由市容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未经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在市区规划范围内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擅自张挂、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执法单位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在市区规划范围内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或其他载体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执法单位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等有关收费,要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市城建监察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观瞻的,应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限期修饰直至拆除。

  第二十三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或者发布活动中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