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落实《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针对今年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招标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的合同估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估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以及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不准不招标,不准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这里所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多元主体投资政府控股的项目。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处以责令限期纠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二、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一)招标核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在向市计委或市经委报批可研时(对不批可研的项目在报批立项时),同时报送有关招标方面的内容,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等招标方案申请核准,市计委或市经委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在项目报批时报送招标方案条件不具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在开展招标活动前单独申请招标核准。不得在未进行招标核准前开展招标活动。

  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在核准时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业主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违背审批部门核准事项以及未经核准擅自开展招标活动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将依法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等方式进行处罚。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至少一个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民用建筑项目也可选择四川省指定的《四川日报》、《四川建设网》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在上述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可在成都市媒介或其他媒介发布内容相同的公告。邀请招标必须向不少于3家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内容相同的投标邀请。招标公告中不得含有不合理条件或虚假、欺诈内容以及在2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不一致。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以及《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三)招标文件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必须于招标文件发售日5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核准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投标须知、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附件等。

  招标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提出纠正意见,待按照要求修改后才能发售。

  (四)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向所有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一致。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1至3名)。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至六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七条以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五)中标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邀请招标或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同时向招标核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招标公告及发布回执;资格预审条件及结果;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专家资料;开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及结果;中标通知书等。

  招标核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拒绝接受意见的,可依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自行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非法转包或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执法

  (一)各区(市)县政府必须按照《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尽快明确发展计划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系。区(市)县政府不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区(市)县政府要承担责任。对部门职责明确而履职不到位的,部门要承担责任。

  (二)市级各有关行政部门应根据《若干规定》的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市计委负责按季度汇总全市招投标情况,市经委、建委、交通局、水利局、信息办等有关行政监督和各区(市)县发展计划部门应按照附表(详见表一、表二)要求,将本行业、本地区招投标情况及时、准确、全面报市计委汇总。对履职不到位,不及时上报招标投标情况的部门,将进行通报,并追究部门责任。

  (三)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和行政监督手续、违法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四)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主动接受市监督局的监督,并将招标投标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市监察局依法受理对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稽察。

  附件:1、成都市招标投标情况季度汇总表(略)

  2、成都市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违法违规招标活动情况季度统计表(略)。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