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和市容“六乱”整治工作,维护城区良好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推动我市创建卫生、文明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阳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的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凡未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摆卖、堆放、停放车辆等行为,均属违章行为。

  二、严格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行为。未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或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均属违章行为。

  三、一切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四、未经公安、交通、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严禁自卸车、大货车等运输车辆在城区运输渣土、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

  五、严禁人力三轮车、残疾人车、无牌无证机动三轮车和未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的二轮摩托车在城区搭客营运。

  六、严禁手扶拖拉机、机动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在城区道路行驶。

  七、严禁出租小汽车在城区内违章停放候客。公共汽车、营运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上路行驶。

  八、非机动车、残疾人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严禁助力车上路行驶。

  九、严禁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内进入新华北路步行街;南恩路在禁行时间内禁止汽车通行;严禁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在环城南路、环城北路、环城东路、甘泉路、兴仁路、渔洲路、龙津路、太傅路、河堤路、漠阳路、金鸡路等单行线逆向行驶。

  十、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交通、市政管理等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条款处罚。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0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