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林业厅 2002年8月)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林策发〔1999〕191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是依据森林分类体系,将林种划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以一定面积的地域〔县(市、区)国有林场等〕为单位,逐一落实到小班或地块,并通过合法程序,经政府批准,以签订合同等规范形式确定有关各方权、责、利关系。其目的是按照《森林法》第四条的规定,将各林种落实到山头地块,以便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作为商品林经营管理,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作为公益林经营管理。

  林业是一个具有多种功能和多重目标的重要基础产业,林业的发展必须从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出发,充分发挥林业的“三大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森林的多种功能满足人类的多种需求。因此,建立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产业体系是我省林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是转变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是实现我省林业总体目标的重要途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是林业分类经营的首要基础工作,是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不仅关系到我省林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同时也关系到林业生态和产业两大体系目标的实现,对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部署,认真搞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积极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把林业区分为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林和发挥经济效益为主的商品林,按照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投入渠道和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林业的三大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二、切实加强对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领导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涉及面宽、覆盖面广、政策性强、业务量大。遵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林策发〔1999〕191号)精神,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在国家和地方林业规划的指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本地生态环境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原则并作出部署。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责任的划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因此,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协调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政府当好参谋,抓好日常工作。省林业厅将成立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办公室,并将尽快制定和下发“贵州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和“贵州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技术方案”,对森林分类区划的对象、标准,划分的范围和重点,政策要求,工作进度和方法等作出规定,同时做好培训、指导、检查和验收工作。各地要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省林业厅制定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抓紧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按时完成任务。

  三、严格执行政策,搞好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工作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确定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我省情况,今年首先在珠江流域18个重点生态工程县(即非天然林保护工程县)开展试点,并力争年底完成,其余69个天然林保护工程县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在以后适当时间展开。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原则;二是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原则;三是依法界定原则;四是保持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五是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原则;六是可操作性原则。在区划界定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把工作做细做透。要明确政策界限,消除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顾虑。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要做到“一个明确,二个尊重,三个避免,四个不界定”。“一个明确”是:明确划定公益林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构建全国森林生态体系,保护与建设美好生存环境的总目标。“二个尊重”是:一是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二要尊重群众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三个避免”是:一是避免新的林权纠纷;二是避免林农的不合理要求;三是避免农村不安定因素的诱发。“四个不界定”是:一是基层领导不到现场不界定;二是林权所有者和经营主体不到现场不界定;三是群众代表不到现场不界定;四是村民委员会不认可不界定。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应以林权证为依据。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唯一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原有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对尚未确权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发证以后新增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严格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四至界线清楚,无权属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新林权证后再界定;对擅自改变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在已经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上又发放其他证书的,以其原有林权证为准换发新林权证;原林权证登记四至不清或数据不实的要依法核准裁定发放新证后再进行区划界定;依法发生林权变更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要在其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后进行,非法变更的一律无效。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完成后,要逐级进行审查验收。区划界定为国家公益林的要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经营单位进行申报,经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林业厅,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