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责任主体及项目前期管理

  第三章 项目规划及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和项目验收

  第五章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及项目监督审计

  第六章 附则

  

  2002年7月16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2002年8月21日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滩水电站攀枝花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帮助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尽快恢复原有的生产、生活水平,努力使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有效、规范有序,根据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滩水电站攀枝花库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奖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经省政府审批的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内,由移民专项扶持资金或专项贷款投资实施的移民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全面规划,重点扶持,分步实施,达标消户的原则;

  (二)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社会对口帮扶与移民专项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四)扶持发展经济与扶持开发智力并举的原则;

  (五)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使用为主,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攀枝花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移民办)主管我市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安置的下列人员属后期扶持对象:

  (一)搬迁安置规范内的水库库区农村移民;

  (二)库区内的半淹影响移民;

  (三)由凉山库区迁入安置在攀枝花库区的农村移民;

  (四)因移民工程建设影响而搬迁的移民;

  (五)库区滑坡影响搬迁的移民;

第二章 项目责任主体及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分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

  (二)改田改土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三)移民安置区公益基础设施完善项目;

  (四)专业设施完善项目;

  (五)移民工矿企业扶持开发和技改项目;

  (六)滑坡塌岸监测、治理项目;

  (七)环境综合治理保护项目;

  (八)移民科技、教育和农业试验推广项目;

  (九)农村移民极贫户基本生活救济补助项目。

  以上项目中,凡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处理;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和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养殖业、改土造地以及生活救济补助等,可以移民乡为单位捆绑为一个项目处理。

  第八条 实行移民项目投资责任主体负责制,由投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九条 非经营盈利、全额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建设项目,其责任主体为移民办或移民办指定的管理机构或服务实体,并明确项目责任人,非经营盈利、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项目,其责任主体为出资最多方借助代表,但必须明确责任,实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十条 移民扶持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根据所属的专业性质,参照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投资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报独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投资30-1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为一个文件;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需提出可靠性报告。对投资5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即可。

  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编制单位;投资30-10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关键咨询机构编制;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移民办或投资责任主体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编制。

  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必须组织有资格的咨询、科研、设计或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移民扶持奖金投资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移民办或委托有关单位评估、审查;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移民办或委托有关单位评估、审查、报市民办备案。

  第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选择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第三章 项目规划及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能人创办乡、村企业,创办的企业产品有市场,质量有保证,经济效益好,并能安排占本企业职工1/3以上的移民就业,确属周转金困难,可申请一定的短期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但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有异议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要在《攀枝花移民后期扶持五年重点实施计划》的要求下,按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安排。已选定需要在次年实施的项目,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向市移民办申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移民后期扶持有异议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前期工作全面完成并经县移民办审查合格

  (二)项目责任人已正式确立,需登记注册的项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办理相关手续;

  (三)需要其他渠道投入的资金已落实,并经县移民办认可。

  (四)负责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均已落实。

  第十六条 县移民办填报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和规模,设计效益,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本年度投资数额及分年度投资计划,新增生产能力,扶持有异议和安置移民人数或移民受益人数,项目批准文件及文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及图纸)。

  第十七条 县移民办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规模、标准、概算预算的,资金缺口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解决。对其他渠道资金和自筹资金不按期落实到位的,不予拨付该项目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移民办对批准后的年度计划,必须严格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自行调整计划和项目投资,对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移民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市、县级移民办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开发建设项目,应逐级签订责任书,实行项目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项目责任书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项目责任书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概预算和决算。移民办应根据审定的项目设计文件和项目投资概预算组织进行招投标,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规定进行决算。未编制概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实行招投票制和监理制,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市移民办参加项目建设合同招标。严格实行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制,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等进行严格管理。监理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预算,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扶持项目实施完毕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的验收申请。投资10万元以下的后期扶持有异议工程项目,由县移民办组织验收,市移民办派员参加;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市移民办组织验收;对个别重点工程项目,请省移民办参加验收。具体验收内容、程序按《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库区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每年十一月底,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本年后期扶持有异议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县移民办,县移民办根据各乡执行情况,组织人员分类实地抽查,并在十二月底将全县后期扶持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市移民办,市移民办对两县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两级必须建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专项档案,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及项目监督审计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必须严格依法管理,按照项目实施,专款专用,不许挪作他用。对确需调整项目资金的,必须先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报经移民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按项目的形象进度和拨款程序实施拨款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在管理和使用中,坚持有效、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移民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办应按照《四川省移民部门内部监察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认真做好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工程建设的内部审计和执法监督工作,项目责任人应认真接受移民办和有关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监察审计出的问题,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拆借、挤占、截留移民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