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立足企业登记职能支持企业改制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立足企业登记职能支持企业改制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制和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积极应对入世后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要求,现提出全省工商部门立足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制,增强企业活力的意见。

  一、做好各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投资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对经省、市政府授权并批准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以及由乡、镇政府组建并经县级政府批准的集体资产投资主体,都要积极做好登记注册工作。投资主体是多元投资、符合《公司法》的按公司登记注册;投资主体是单一投资、不符合《公司法》的按“×××资产经营中心”登记注册。

  二、积极引导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再次转制。除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原则上不再登记注册新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已经登记注册的,要鼓励和引导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对再次转制的国有公司要积极发挥“提前介入、参与论证、政策引导、完善方案”作用,对其章程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产生程序及议事规则是否规范进行认真审查并助其完善。

  三、简化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程序,减少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环节。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凡涉及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的前置审批一律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登记审批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对原由省市政府设置的前置审批,按照省政府清理后保留的规定执行;今后,新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内申请工商登记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原登记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未经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甄别认定的,其改制时只要提交原出资人出资证明以及中介组织验证结论,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即可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五、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改制后的企业无论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要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积极为其办理登记注册。

  六、鼓励并引导具备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经营者或少数股东持大股进行公司制改制。工商机关根据股权重新配置情况引导其登记为公司制企业。

  七、把企业字号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建立全省知名企业字号认定保护制度。对于拥有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知名企业字号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无论控股、参股,只要知名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即可使用知名字号,并允许字号在前,行政区划后置;未经知名字号拥有企业允许,全省其他同行业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该知名字号;对于经营多种行业或者注册资本数额较大、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字词。

  允许改制企业延用原名称。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延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2年。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取消行政区划,并积极帮助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核准。

  八、对企业经营范围,只要法律不禁止、企业要求登记的,一律核准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只由分公司办理前置审批,在公司经营范围中标明“此项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

  九、对于企业的仓库、车间,只要不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论与注册住所是否在同一地址,都不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外埠企业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不作为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对注册住所、经营场所无产权证的,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即可;只有使用权的,只要提交使用权证明即可。

  十、积极引导大型企业组建以资产联结方式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总资本3000万元以上;或者主要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总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十一、积极做好中介机构与隶属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脱钩改制工作。引导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以适应入世需要。在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各类中介机构,逐步改变中介机构门类残缺、数量不足、行政色彩浓重的现状。

  十二、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登记注册。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达到35%,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出资人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对科技型企业初始注册资本金不能全部到位的,只要初始投入部分达到3万元以上,允许其分期注入,但须有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或企业法人对其注册资本(金)不足部分进行担保。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追加到50%以上。分期注入的期限最长为2年。

  十三、鼓励民间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参与设立多元化投资主体的高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分期到位办法按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十四、对于企业为鼓励具有专业管理才能、技术特长的个人和拥有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成果处置权的个人而给予的技术股、管理股,登记注册机关应积极为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对于改制企业由内资企业转为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只要属同一登记注册机关管辖的,一律按变更程序办理,不得推诿、扯皮。改制后的企业,留在原登记注册机构登记管理。

  十六、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对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工商机关要认真做好登记注册工作,并免收登记费。非国家试点债转股企业,只要企业实有资产大于债权,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企业间实施债权转股权,原债权人转为股东。债权是国有资产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债权是非国有资产的,只要债权人认可即可。

  十七、积极支持企业在国际经济竞争中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支持企业加入跨国公司。登记机关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十八、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合伙兴办科技型企业,可参照国家有关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登记注册。

  十九、支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各种方式参与企业改制,积极做好相应登记注册工作。

  二十、积极支持并创造条件,帮助已取得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争创全国驰名商标。

  二十一、对企业违章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查处要严格按法律、法规执行。对于虽超出核准登记事项,但法律、法规无禁止性、无专项性规定,又不影响经济秩序的行为,一般不按违法违章行为对待,应积极探索,依法规范。

  二十二、对企业实行经济检查,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等10部委《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年初制定好检查计划,并逐级上报备案。除年检、新办企业复查外,例行的经济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二十三、积极推行免检制度,建立企业信用库。对于长期遵纪守法,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的企业,可以实行免检。对免检企业实行企业信用备案制度,建立企业信用库,并通过红盾网站等方式逐年向社会公布。

  二十四、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管理制度。以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基础,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档案库,对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和经营中的违法情况进行记录备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经营中有商业欺诈行为,以及破产或吊销执照并个人负有责任的进行记录备案。

  二十五、支持各类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对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省工商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