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2]35号)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为目的,从组织和制度上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加快住房公积金积累,提高使用效率,推动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管委会决策的原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中心运作的原则。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执行机构,通过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防范资金风险,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三)、银行专户存储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专户,通过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委托贷款,并充分发挥银行专户职能,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流失。

(四)、财政监督的原则。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支出,促进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

三、工作内容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市政府设立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履行建设部等10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中规定的职责。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市政府聘任。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聘任条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管委会人员构成:市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产(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 ,单位代表和聘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1/3,委员中应有部分县(市)代表和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代表。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产住宅局),负责管委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管委会于8月中旬设立,并将管委会的组建名单及决策制度、会议制度、日常工作承办事项等一并报省房改办备案。

(二)调整撤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1.调整撤并方案

原哈尔滨市房改资金管理机构调整撤并为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市政府。原阿城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改组为管理中心的分中心,报省政府审批。目前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宾县、呼兰县、尚志市、双城市、五常市等五县(市)的管理机构改组为管理中心的营业网点(管理部)。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依兰县、延寿县等六县(市),年内要把公积金制度全部建立起来,公积金暂委托当地工行或建行归集和管理,待公积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再设立营业网点(管理部)。中直、省属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属地化原则进行调整,其中,省直属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管理中心的分中心。管理中心与分中心、营业网点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人员编制统一核定,分中心的负责人由管理中心聘任。分中心和营业网点管理费用预算纳入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统一批复。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分中心和营业网点的编制纳入管理中心)的意见由市编办会同市房产住宅局提出,报请市编委会审定,8月底前完成。机构调整撤并工作10月底前完成。

2.调整撤并步骤

(1)冻结。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并抓紧组织对其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严防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调整之机逃废债务、逃避法律责任和通过内部调帐、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2)清理。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情况进行清理。资产清理主要是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对存在的问题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对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资产清理结果报同级审计部门。人员的清理主要是核实编制情况和个人自然情况。清理工作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8月底前完成。

(3)审计。市、县(市)审计部门对资产清理的结果,按有关规定严格审计,同时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市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县(市)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县(市)政府确认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对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房改办备案。原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清理结果,由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报省政府确认。审计确认工作9月20日前完成。

(4)移交。在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计确认后,逐一登记资产、负债和人员情况,统一造册,由管理中心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经双方签字认可后,转入管理中心相应专户内。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应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移交工作10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发展公积金业务

1.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的资金

建立对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回收责任制。清理回收贷款工作按照各级政府负总责,谁决策借款、谁负责收回和调整撤并完成后新老机构共同负责原则进行。综合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回收力度,尽快收回资金。债务人拒不还款的,要及时向法院依法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参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直接拆借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建设以外的贷款和《条例》发布后发放的项目贷款等,要确保在今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对在《条例》发布前发放的项目贷款,要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

2.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条例》,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管理中心要转变观念,克服只求管住、不求用好和怕麻烦的思想,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各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贷款工作效率,方便职工贷款。要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各种费用,减轻职工负担,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优势。要根据居民需要积极拓展贷款范围,对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房改房”及职工自建住房的,均应提供公积金贷款。要建立贷款激励机制,增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我市住房公积金应接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公室行政监督和管理。市财政部门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心要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管理中心年终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市审计部门。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实施年度审计制度。通过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严格监督财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率。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制度化,管理中心负责人离任时要接受和配合审计。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经办银行的监管,规范住房公积金专户设置。经办银行(按规定,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不得超过2家)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对经办银行的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建立和管理机构调整撤并以及清收贷款工作,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史文清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高迎祥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建设、房产(房改)、财政、监察、审计、编办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改办,负责日常工作。

本方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保证本方案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