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城市人口准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梧州市城市人口准入暂行办法为了扩大城市规模,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区“农转非”计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82号)和《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取消“农转非”计划管理后公安机关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公通[2001]183号)的精神,按照《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梧发[2001]51号)和《梧州市“十五”城镇发展规划》(梧办[2002]3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准迁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我市市区人口,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

  (一)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并且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二)市区常住户口居民的配偶、子女及其父母。

  (三)在市区购买商品房或有合法自建房屋的,并且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四)在市区投资办企业(经商、建筑等)的,并且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可随迁。

  (五)在市区单位、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工作并由所在单位、企业提供居住条件的。

  (六)在市区投靠旁系亲属工作、生活,并由其亲属提供居住条件的。

  (七)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职称)以上的,以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并且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八)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外地大专、中专毕业生。

  以上迁入人口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应按规定参加。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户口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天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报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三)市公安局户政科接到报批入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答复审批决定,符合迁入条件的,当即发给准迁证。

  (四)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在申请人送交迁移证后,2个工作日内办清落户手续。

  (五)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收费标准凡经批准迁入市区户口的,不论是非转非还是农转非,每人(或同迁的每户)只收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6元,户口落户时需新开户口簿的,另收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此收费为最终收费,有关部门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当事人在办理户口迁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收费可拒绝,并向监察部门举报。

  四、享受待遇非我市市区人口,其户口一经迁入市区,即为正式居民,享受我市市区居民的同等待遇。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我市制定的城市人口准入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城市人口准入政策及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市公安局。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