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兄弟城市的做法,对我市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

  一、并联审批部门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前置审批职能的市各职能部门为并联审批部门。市工商局为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做好并联审批的服务与配合工作。

  二、并联审批范围

  在我市办理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注册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并由市各级前置审批部门直接办理或市级前置审批部门审核,最终由上级有关前置审批部门批准的,均属本并联审批的范围。

  三、并联审批方式

  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是指依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窗口”),由其牵头办理设有前置审批条件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并通过书面通知或传真,将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传送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或驻“中心”前置审批部门窗口,限期完成的审批方式。

  四、并联审批程序

  并联审批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操作。工商窗口负责办理并联审批的有关咨询、牵头、抄告、催办、汇总等工作。

  (一)工商受理。工商窗口设并联审批专窗(以下简称“工商专窗”),落实专人统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的申请事项。对要求进入并联审批的企业,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由工商专窗向申请人提供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发放《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材料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并告知申请人向前置审批部门进一步了解前置审批事项的要求。

  申请人按要求备齐前置审批材料后,向前置审批部门或前置审批部门窗口递交材料。前置审批部门收到材料后,在《签收单》上签字、盖章。工商专窗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签收单》后,发放《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抄告相关。工商专窗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按前置审批部门的数量复制《申请表》副本,并即日送达给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对未进中心的前置审批部门,通过传真送达。

  工商专窗负责将每天受理的并联审批事项制表汇总。

  (三)同步审批。有关前置审批部门或前置审批部门窗口收到《申请表》副本后,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意见。

  如审批项目属区级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市级前置审批部门应立即移交给区级前置审批部门办理,并限期提出审查意见。

  如审批项目属于报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市级前置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上报的初审意见。

  前置审批项目实行集体现场踏勘制。依法需要现场踏勘的,在抄告后2个工作日内,由工商专窗安排,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组织。

  原来逐项串联办理的审批项目,一旦进入并联审批程序,应按本方案予以规范。

  (四)限时完成。前置审批部门应从收到抄告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项目的初步审查,在《申请表》副本上签署初审意见,按时反馈给工商专窗。前置审批部门在《申请表》副本“审批部门意见栏”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加盖窗口或单位印章。不同意的应当详细注明理由,并同时通知申请人。

  五、证照的发放和管理

  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对前置审批项目认为符合规定的,自抄告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属于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自抄告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上报;工商部门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发营业执照。

  六、筹建项目营业执照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一)对于因法律法规不配套而引起互为前置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项目,企业可以申请办理经营范围项目为筹建的营业执照。企业在领取经营范围项目为筹建的营业执照后对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应在筹建期内办妥有关手续,待领取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由工商部门核定经营范围,发放可以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筹建项目的营业执照仅用于企业筹建,企业在取得前置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正式批准文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二)筹建项目营业执照的申领程序同前。

  (三)申请人申请筹建项目营业执照时,应提交下列书面保证:1、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经 营活动;2、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本企业在取得许可证或正式批准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后,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否则,一切责任由本企业承担;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经营范围项目为筹建,其申领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由市工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经营范围项目为筹建,申领营业执照应取得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一致同意。前置审批部门应在企业开业登记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前置审批部门任何一个部门作出“不同意”审核意见的,该并联审批程序终结,工商窗口应及时通知其它前置审批部门。

  (六)对发放筹建项目营业执照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应实施跟踪管理,定期检查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等及其它登记事项,对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依法查处。

  七、建立健全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分工负责制。为确保并联审批的正常运作,各前置审批部门要做到分管领导、职能处室、经办人员、专线传真电话“四落实”,并对审批工作负全责。要建立内部相应的工作程序及监管机制,以保证并联审批联系畅通、高效运转。

  (二)政务公开制。各前置审批部门应将同步并联审批的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程序、受理地点、承诺方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文件进行公示。

  (三)服务承诺制。前置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要改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方式做好并联审批工作。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如申请人提供的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将要求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不能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前置审批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并联审批部门分管领导、职能处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协调会,及时沟通情况。

  各前置审批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并联审批通知书的发送、接收和反馈工作。

  (五)申办企业意见反馈制度。前置审批部门应主动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

  企业在领取正式营业执照时,由工商窗口负责发放并联审批意见反馈表。 申请人填写意见后,投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意见箱内。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