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山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及应急事权划分一般破坏性地震,指发生4.5-5.9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数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下同)的地震,其应急工作由震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

  中等破坏性地震,指发生6-6.5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200人以内,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地震,其应急工作由震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

  严重破坏性地震,指发生6.6-7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其应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视情派出现场指挥部。

  特大破坏性地震,指发生7级以上的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10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其应急工作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视情派出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应与震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合署工作,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二、应急组织及职责(一)市(县)级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领导机构在本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自动转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同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为指挥部办事机构。

  (二)省防震减灾领导组震后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组长或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领导副总指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副组长成员: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全体成员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本预案,统一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理措施,确定震后应急期及应急工作规模;统一调配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视情派出现场指挥部。

  (三)指挥部设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地震局副局长负责,办公室职责是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等应急工作情况;审核地震新闻宣传内容;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协调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的联络。

  (四)指挥部下设十三个应急工作组,其分组及职责1、人员抢救组(召集单位:省军区)

  责任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主要职责: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并携带一定的抢险救灾装备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其它抢险。

  省武警总队负责调动武警部队对重灾区或重要场所人员抢救或特种抢险。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实施专业抢险救灾。

  2、医疗卫生组(召集单位:省卫生厅)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经济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省卫生厅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送安置伤员;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拨药品、医疗器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3、交通运输组(召集单位:省交通厅)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太原铁路分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主要职责:省交通厅、太原铁路分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紧急调拨运输器材,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太原铁路分局负责协调其它铁路段局和驻省工程企业。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护、执行地震应急任务的人员、车辆的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由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共同负责。

  4、通信保障组(召集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讯畅通,可统一调用其它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省广播电视局组织抢修无线、有线通讯设施,保证广播电视设施正常运行。

  5、物资供应组(召集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石油公司主要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根据各部门和震区提出的物资计划,做好调拨的组织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调拨防暑、防寒、简易安居物品。

  省商务厅负责调拨各种生活急需品与方便食品。

  省粮食局负责解决与调运灾区的急救粮食。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救灾物品的质量监管。

  省石油公司负责供应抗震救灾的油料。

  6、灾民安置组(召集单位:省民政厅)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旅游局、省外事办、中国人民保险省分公司、中国人寿省分公司主要职责:省民政厅负责灾民的救济、抚恤、转移、安置;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援助。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接待单位疏散、安置震区外来游客。

  省外事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疏散、安置震区国外来访人员。

  中国人民保险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省分公司负责灾后相关的理赔工作。

  7、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组(召集单位:省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省人防办主要职责:省建设厅负责组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排险。

  省水利厅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排险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的抢、排险。

  省人防办负责组织特殊工程的抢、排险。

  8、次生灾害工程抢险组(召集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交警总队)、省国防科工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气象局主要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灾害的抢、排险。

  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矿山救护队对重要工矿、企业实施抢险救灾。

  省公安厅(消防总队)负责组织火灾的扑救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灾,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组织交通事故的抢险救灾。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的监控。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水源等环境污染危害的紧急处置。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震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气象预报。

  9、治安保卫组(召集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省武警总队负责首脑机关、金融、仓储、救灾物品等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警戒。

  省司法厅负责做好司法系统特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0、震情工作组责任单位:省地震局主要职责: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灾情速报和通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区震害调查和损失评估;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应急规模建议。

  11、财务管理组(召集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主要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筹集、管理救灾资金。

  省审计厅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

  12、涉外工作组(召集单位:省外事办)

  责任单位:省外事办、太原海关、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职责:省外事办负责来华救援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等的接待、安置与疏散工作;协助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处理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太原海关负责办理国际救灾物资的入关手续。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救灾物品的检验与检疫。

  13、宣传报道组(召集单位:省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山西日报社、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文化厅主要职责: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和有效的公共沟通。

  省地震局负责确定新闻发言人,准备宣传资料。

  省广播电视局、山西日报社负责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发布地震信息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公告。

  省教育厅负责学校的防震减灾应急宣传教育及有关事项。

  省文化厅负责组织文化娱乐场所的应急宣传与安全教育。

  三、临震应急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保证通信联络,收集宏观异常情况,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组织地震应急,做好宣传教育,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应急准备工作;实施应急值班制度,检查和落实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储备和调拔情况,对预报区所在市和县防震减灾领导机构提出要求;省地震局加强震情信息跟踪分析和会商,根据震害预测动态数据库对未来地震损失作出初步评估;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应急职责和任务进行检查和部署,适时可采取紧急补救措施;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重点单位进行紧急排查,落实防范措施。

  四、震后应急(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震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实施救援;省地震局根据快速评估和现场震害调查汇总灾情,速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上报,提出震后趋势意见;上级人民政府视情向灾区进行慰问。

  (二)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应急,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立即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和当地驻军等有关部门通报,迅速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状态,必要时采取特别管制;省防震减灾领导组组长视情组织召开会议,通报震情、灾情,部署应急救援事项;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部署和各自的职责进行救助。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阶段(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在接到大震信息或通知后要迅速赶赴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位的,由本部门其他领导替补;

  (2)听取省地震局关于震情、灾情的报告;

  (3)根据灾情预测及速报情况,指挥调度行业、专业救灾队伍开展抢险救灾:

  ①确保指挥机构通信畅通;

  ②派出救援队伍;

  ③组织队伍遏制次生灾害的蔓延;

  ④调拨救援物资解决灾民三天的基本生存用品;

  ⑤组织开展重点工程抢险,尽快恢复生命线工程系统;

  ⑥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维护社会治安;

  (4)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

  (5)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稳定社会的应急宣传,向震区发出慰问电;

  (6)向震区派出现场指挥部。

  第二阶段(1)进一步核实、报告各类灾情;

  (2)快速确定并紧急调动救援队伍,调拨救援物资,酌情向国内外提出紧急救助呼吁;

  (3)紧急转移灾民;

  (4)紧急处理震区卫生防疫和伤亡人员;

  (5)做好救灾物资与食品的发放;

  (6)接收、安排国内外救灾物资;

  (7)协调有关部门疏散来晋访问和旅游人员;

  (8)接待国外救援、考察、新闻采访等人员赴震区的有关事宜。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震后30分钟启动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随时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络,及时报告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

  3、震区市、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

  (四)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执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

  五、其他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批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