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促进我省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要求各地州市要按照本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对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乡财政体制进行调整,以保障基层政权履行职能所需支出的总体部署,现就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支出责任。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和优抚支出,原则上应相应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补助支出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并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二、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合理设置政府机构,严格核定编制;同时,要适时调整县、乡中小学校布局,制定和执行合理的中小学校师生比例,核定教师编制。对行政、事业单位超编人员,要在逐步制定并实施清退计划,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不合理支出。在此基础上,确定最低支出需求。

  三、实行分级管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收入归属。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县(市、区)、乡(镇)财政收入根据最低支出需求,按税种划分。取消乡镇统筹费后,由于调整农业税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根据划定的收支范围,合理核定县(市、区)、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财政收入基数根据税费改革后相关税种的收入核定;财政支出基数根据压缩后的在编人员数量和相关支出标准确定。对收入大于支出的县(市、区)、乡(镇),要核定其上解基数;对收入小于支出的县(市、区)、乡(镇),要核定其补助基数。属于县(市、区)、乡(镇)收入范围内的各项增收,由县(市、区)、乡(镇)财政支配;县(市、区)、乡(镇)收入范围内的减收,由县(市、区)、乡(镇)财政负担,并通过压缩县(市、区)、乡(镇)财政支出后自求平衡。在确定县乡财政体制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地、州、市与县和乡级的财力分配关系,适度向乡(镇)级财政倾斜,照顾乡(镇)级财政的利益,保证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行。对县(市、区)、乡(镇)的财政风险问题,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控。

  四、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各地、州、市对那些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和贫困地区的县(市、区)、乡(镇),要通过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地区间的财力差距进行必要的调节。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县、乡特别是乡镇的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县(市、区)、乡(镇),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在制定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时,要保证稳定的转移支付资金来源,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资金分配办法。

  农村税费改革后,适时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是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的重要政策手段。各试点地(州、市)、县(市、区)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