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的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配置土地资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从2002年7月1日起,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包括商业、旅游、娱乐、服务、房地产开发),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用地申请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对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出让,供地计划须向社会公布,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都应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为此,现就我市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凡属商业、旅游、娱乐、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1、以获取最高土地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二)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1、除获取较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它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3、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三)因地域经济发展迟缓,地产市场不活跃及其它原因,实行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有困难的地块,可采取挂牌交易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和供应方式,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供求关系。除对建设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外,其它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批次通过统征,由政府统一提供土地。凡有闲置土地可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范围,除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第9号令)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

  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2号)精神,除因房产转让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以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都不得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目前协议出让最低价按不低于出让宗地标定地价80%的标准确定,城市边缘地区工业用地的最低价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确定,政府收取的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20%。协议出让结果和地价评估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继续加大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交易,重点查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为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尽快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为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创造条件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首先要确保政府手中掌握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及时供应土地市场。市、县政府委托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拆迁收购旧城区存量土地,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土地、统一供应土地的新机制。即统一征用、统一拆迁、统一整理、统一收购、统一出让、统一供地,把国有土地牢牢掌握在市、县人民政府手中,保证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达到 招标拍卖、集中供应土地的目的。

  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政府的职责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政策,确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计划,落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审查、监控计划执行和资金运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关系,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开展。国土资源部门的任务是:实施土地收购计划,筹措、管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进行储备土地拆迁、场地平整和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是政府行为,市政府将组建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管委会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政策,确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关系,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监控国有资产的运作。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及前期开发准备工作,隶属于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接受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管。

  四、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对经营性用地的管理

  (一)改进经营性用地项目管理办法。今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项目,计划部门着重从产业政策方面进行审查把关,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分区功能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共同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方案。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坚决杜绝在经营性用地项目中“戴帽”下达计划和规划定点文件及发放规划建设许可证等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对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管理。

  1、对于需要拆迁改造的国有土地,可由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征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实施土地收购。土地经整理后,交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拍卖。

  2、对城市区内需进行拆迁改造投入市场的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进行招标拍卖。有地面建筑物或附着物需要拆迁、人员需要安置的,由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在交付土地出让金后,对被拆迁人进行妥善安置,依法对建筑物或附着物进行拆迁补偿。

  3、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的管理。对企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联营联建、收购兼并、合作开发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政府可优先收购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城镇基准地价,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市区内国有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凡涉及市区内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发证等工作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确保市政府一支笔审批、出让土地,防止多头出让,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强化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

  (四)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完善土地价格体系。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办公场所、设施,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交易场所。

  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基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完成市区和各县城区的城镇基准地价调查,做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出让最低价的制定、修订和定期更新工作。要建立和完善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实现地价信息社会化,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提供依据。  五、加强领导,确保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机制的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局、计委、规划局、财政局、监察局、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 组与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领导小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建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机制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任务来抓。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范运作程序,确保招标拍卖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下顺利开展。市、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也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妨碍招标拍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招标拍卖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做法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县人民政府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建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机制。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