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馆员标准

  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及相关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及时了解当代图书资料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能撰写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辅导助理馆员工作的能力;基本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各级图书、资料、信息部门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职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为具备馆员职称:

  1.获博士学位;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或《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图书资料或其他(相通相似)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图书资料专业学历可视为已具备规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对具备规定学历但非图书专业的人员,必须获得国家认可的办学部门颁发的图书专业四门以上单科合格证,或经市职称办同意举办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二)熟悉图书资料工作的基本规律,及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了解现代图书馆学、情报学发展的方向、特点,熟悉所从事现专业的国内外新情况、新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应用。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现职以来一直从事书刊资料的采购、分类、编目工作,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其差错率在3%以下。

  (二)能独立编制专题书目索引、信息、刊物,提供项目服务,开展参考咨询等活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需提供所编书目、索引、刊物、咨询档案记录等原始材料,不含证明)。

  (三)曾担任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书刊展览、讲座、读书、知识竞赛等活动的主要组织者(附计划、组织、总结的材料)。

  (四)能独立进行组织、辅导、培训工作,开展过较高水平的业务示范活动两次以上,所辅导的图书馆(室)业务工作达到正常化、规范化。

  (五)结合本岗位工作,写出较高水平的专题综述调查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积极、成绩突出,曾受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专业奖励或表彰(附奖励证书、事迹材料)。

  (二)所负责的部门、单位的某项专业技术工作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先进。

  (三)在业务知识竞赛、业务技能比赛或撰写的论著、编写的书目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

  (四)对本专业技术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市内同行中推广。

  第九条 论文要求

  任助理馆员期间,撰写本专业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技术报告、专业总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第一作者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附发表刊物及交流会通知书有关证明材料)。

  (二)参与撰写出版过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和书目的编制工作。

  (三)在各类图书情报、资料专业培训班,系统讲授过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课程,或系统编写过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讲稿(附讲稿)。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本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国家或省市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任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可免试外语。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

  1.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助理馆员期间业绩显著,专业上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三、五、十、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应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具备以下两类条件中各一条:

  (一)第一类:

  1.在市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参与出版过专著或论著;

  3.参与编写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中专教材,或系统讲授过中等专业学校课程;

  4.担任过两次市、县级中型本专业业务知识竞赛、业务技能比赛活动的主要策划、组织者,在全市同行中有一定的声誉和知名度;

  5.在市级本专业业务知识竞赛中获一等奖或者省级本专业业务知识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二)第二类:

  1.获得市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

  2.获得部、省级三等奖,或市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县级一等奖两项以上专业工作的主要完成者;

  3.所负责的单位、部门的某项专业技术工作两次被市文化部门或市(县)政府评为先进;

  4.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市内同行中推广;

  5.培养出三名具有市级先进水平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职称,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文物博物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馆员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复杂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能撰写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辅导助理馆员工作的能力;基本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文物博物行业从事考古、科研、鉴定、征集保管、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修复、文物保护与维修等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职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为具备馆员职称:

  1.获博士学位;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或《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博专业学历可视为已具备规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对具备规定学历但非文博专业的人员,必须获得国家认可的办学部门分发的文博专业四门以上单科合格证,或经市职称办同意举办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应用。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进行过田野考古调查,并写出调查总结和简报。

  2.严格依照科学操作规程,主要完成过1个以上中型或3个以上考古发掘项目。

  3.对古遗址、古墓葬时代、特征、出土器物,有独立鉴别能力并能掌握照相、绘图、测量技能和撰写发掘简报和工作总结。

  (二)从事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馆藏文物资料和本馆陈列任务,有独立提出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和组织选择展品。

  2.独立从事陈列(包括基本陈列或临时专题陈列展览)工作,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专题陈列展览方案(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

  3.主要完成过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小型陈列展览的设计。

  (三)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1个以上中型或3个以上小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熟悉陈列展览内容,并能结合不同的宣传对象进行不同的方式、效果明显、富有感染力的讲解。

  3.具有组织、导引观众参观的能力,能配合专题陈列展览,编写形式多样的宣传资料(1万字以上)。

  (四)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独立进行文博专业科研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和发表反映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或专题文章。

  2.对某项文物有专题研究的能力,并写出和发表具有独立见解的科研文章。

  3.完成市(厅)级以上文博科研项目1项以上。

  (五)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藏品保管的有关业务知识,并做到资料完备,帐卡齐全。

  2.对国内外先进的文物保管方法有一般性了解,并根据不同藏品的不同性质提出不同的保管技术措施及科学管理方法。

  3.对藏品进行部分的基础研究,写出和发表有关研究文章或经验总结。

  (六)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根据本馆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结合陈列展览的要求,确定征集范围及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征集文物资料的计划。

  2.有较宽的一专多能的文物知识面,并有联系群众、方法多样、工作踏实、品行端正的文物征集工作能力,取得一定的工作实效。

  3.掌握文物鉴定基本知识,对文物的真伪、年代、作者有所识别,对某项文物有专题研究或独立鉴定水平,并掌握现代鉴定技术。

  4.能写出文物鉴定的科学记录和文物鉴赏的介绍文章。

  (七)从事文物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文物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掌握熟悉了解本地区内的文物分布、历史沿革及其现状的基本情况,能对文物古迹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2.具有对文物保护“四有”工作的辅导、监督、检查能力,并指导和审定有关文物普查、保护、管理、维修、陈列宣传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3.主要完成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指导、审定。

  (八)从事文物维修复制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地了解某种文物的历史、时人特征和质地性能的基本知识,掌握某一种文物维修、复制的专业技能。

  2.能独立制订出维修、复制方案和写出经验总结报告。

  3.主要完成文物的修复工作,解决过多项文物的技术难题。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负责的部门、单位的某项专业技术工作,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选进。

  (二)撰写的论著,或在业务知识竞赛、业务技能比赛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

  (三)对本专业技术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市内同行中推广。

  (四)业务上有一定专长,对单位有突出的贡献。

  第九条 论文要求

  任助理馆员期间,撰写本专业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技术报告、专业总结,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附发表刊物及交流会通知书有关证明材料)。

  (二)参与撰写出版过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

  (三)在各类文博专业培训班上系统讲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课程,或系统编写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讲稿。(附讲稿)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本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国家或省市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任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可免试外语。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

  1.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助理馆员期间业绩显著,专业上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的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三、五、十、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应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具备以下两类条件中各一条:

  (一)第一类:

  1.在市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参与出版过专著或论著;

  3.参与编写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中专教材,或系统讲授过中等专业学校课程;

  4.市级本专业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的主要组织者(前三名);

  5.担任过两次市、县级中型本专业科研、业务活动的主要策划、组织者,在全市同行中有一定的声誉和知名度;

  6.对两篇以上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过主要指导或具体辅导。

  (二)第二类:

  1.获得市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

  2.获得部、省级三等奖,或市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县级一等奖两项以上专业工作的主要完成者;

  3.所负责的单位、部门的某项专业技术工作两次被市文化部门或市(县)政府评为先进;

  4.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市内同行中推广;

  5.培养出三名具有市级先进水平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职称,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苏州市群众文化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馆员标准

  掌握文艺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国内外群众文化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制定市县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能撰写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辅导助理馆员工作的能力;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从群众文化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职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为具备馆员的职称:

  1.获博士学位;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或《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1.具有大专以上群众文化(相似相近专业)专业学历可视为已具备规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对具备规定学历但非群众文化专业的人员,必须获得国家认可的办学部门颁发的群文专业四门以上单科合格证,或经市职称办同意举办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二)熟悉群众文化工作的基本规律,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了解国内外群众文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应用。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独立的工作能力,在本专业岗位上能独立进行组织、辅导、培训工作,能对某项专业课题远行研究、提出研究报告。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市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1项(或县级3项)以上。

  (二)能制定较为周密的大型(万人以上参加的)、中型(万人以下、千人以上参加的)群众文化活动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能写出较高水平的总结报告。任期内担任(市)县级中型(千人以上)群众文化活动的主要策划组织工作两次以上(需附活动的书面材料)。

  (三)有较强的教学和培训能力,进行较高水平的教学示范或有一定的创造能力。

  1.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作品(不含报导、简介)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入选展出或演出中被录用作品两件,市级以下四件(附作品刊出、展出、演出的材料)。

  2.在辅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群众文艺骨干中培养出具有市级水平的专业人员两名以上(需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负责的部门被市文化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单位。

  (二)在市(厅)级群众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文化活动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县(局)级获二等奖获奖者的前五名(以上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负责开发文化产业,以文养文,产业助文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工作实践中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在同行中推广。

  第九条 论文要求

  任助理馆员期间,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业总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交流2篇以上,市级以下4篇以上(附发表刊物及交流会通知书有关证明材料)。

  (二)参与撰写、出版或专著、译著工作。

  (三)在各类群众文化专业培训班上系统讲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课程,或系统编写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讲稿。(附讲稿)

  第十条 古汉语要求参加国家或省市统一组织的职称古汉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

  1.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助理馆员期间业绩显著,专业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三、五、十、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应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具备以下两类条件中各一条:

  (一)第一类:

  1.在市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参与出版过专著或论著;

  3.参与编写过具有中专水平的教材,或系统讲授过中等专业学校课程;

  4.担任过两次市、县级中型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主要策划、组织者,在全市同行中有一定的声誉和知名度;

  5.对两篇以上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进行过主要指导或具体辅导。

  (二)第二类:

  1.获得市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

  2.获得部、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县级一等奖两项以上专业工作的主要完成者;

  3.所负责的单位、部门的某项专业技术工作两次被市文化部门或市(县)政府评为先进;

  4.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市内同行中推广;

  5.培养出三名具有市级先进水平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职称,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苏州市艺术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艺术专业中级资格人员须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掌握专业基础理论,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动态,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和熟练的本专业技巧,本人的作品中有部分作品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较好;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总结,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创作经验、总结性论文;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市内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从事演员、演奏员、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等艺术生产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艺术中级职称:

  (一)演员: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5年以上。取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为具备三级演员职称;

  1.获博士学位;

  2.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

  3.获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

  (二)演奏员、作曲、指挥、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本科毕业生或大专毕业,取得四级职称,受聘本专业四级职称工作4年以上;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为具备三级职称;

  1.获博士学位;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或《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熟悉与本专业技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动态,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一般知识。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演员: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熟练的表演技巧和一定艺术造诣,有个人的表演风格;

  (二)积极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表演任务,在演出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在新创作的剧(书)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圆满地完成1部大型或3部中小型剧(节)目的表演任务;且大型作品各演出2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4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7场以上。演奏员:

  (一)有熟练的演奏技巧和一定的艺术造诣,有个人的演奏风格,能领会作品的风格内涵及指挥的意图并付诸实践,有较强的演奏能力,在乐队中担任过乐队首席、副首席、独(领)奏或戏曲的主胡、司鼓;

  (二)较好地完成本单位交给的演出任务,在演出发挥主要作用,每年完成演出场次50场以上。

  作曲:

  (一)有熟练的专业作曲技巧和一定的艺术造诣,作品有个人的风格,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市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较好地完成本单位交给的独立作曲任务,在联合作曲中发挥主要作用;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排名第一)中型作品2部,或中型作品1部、小型作品2部,或小型作品5部。

  (四)独立或联合创作(排名第一)中型作品1部、小型作品1部,或小型作品4部,由县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中型作品各演出3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6场以上,其余作品也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

  指挥: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和熟练的指挥技巧,成功地担任各种风格、题材的中小型曲目的指挥工作,其中部分作品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较高奖次,具有培养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市同行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较好地完成单位交给的演出任务,在演出中发挥骨干作用,每年完成50场次以上。编剧:

  (一)努力深入生活,较熟练地掌握专业创作技巧和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市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较好地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编剧的任务,在联合编剧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排名第一)中型2部,或中型1部、小型3部,或小型作品5部;

  (四)独立或联合创作(排名第一)的新剧目中有1部中型,1部小型作品,或小型作品4部由县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中型作品演出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其余作品也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

  导演(编导):

  (一)具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文化素养,努力深入生活,熟练地掌握导演(编导)技巧和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市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二)较好地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导演(编导)任务,在联合导演(编导)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新剧(节)目排演中,联合导演(编导),或独立导演(编导)中型作品2部,或中型作品1部、小型作品2部,或小型作品4部以上,公开演出各5场以上。美术(书法、摄影):

  (一)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素养,努力深入生活,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创作技巧,基本功扎实,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市同行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独立创作并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相当数量,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市级以上城市举办个人作品展。有一定数量的作品为市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及国家机关收藏,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舞美设计:

  (一)具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一定的文艺素养,努力深入生活,有一定的舞美设计造诣和技巧,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市同行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较好地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美设计任务,在联合舞美设计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独立或联合完成中型新剧(节)目2台以上,或大型文艺晚会4台以上舞美设计,其中1台以上的舞美设计效果图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舞台技术:

  (一)具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一定的文艺素养,深入生活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和舞美设计创作,操作技艺,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能力,在全市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较好地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美设计制作任务,在联合舞美设计创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配合演出,较好完成3台以上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剧(节)目的舞台设计、制作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演出效果,在市内同行中产生一定影响,受到观众的欢迎和专家的好评。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演员:

  (一)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市级以上表演一等以上奖次;

  (二)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市级以上表演一等奖2次或市级表演二等奖3次;

  (三)在2部以上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演出超过70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歌唱演员在歌舞、音乐演出中担任独唱、领唱、重唱45场以上。演奏员:

  (一)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剧(节、曲)目,获市级一等以上奖1部或市级二等奖2部;

  (二)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剧(节、曲)目,获市三等奖3部或县级一等奖3部;

  (三)在市级歌舞、戏曲团体担任5台剧(节、曲)目的重要伴奏任务,在继续发展音乐戏曲伴奏中有创新,成绩突出,获得社会和市内外同行专家好评。作曲: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市级二等奖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以上新作品,获市级三等奖3部或县级一等奖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小型新作品,获市级一等奖2部或市级二等奖3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4部中小型作品演出超过70场,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指挥:

  (一)担任指挥的新作品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市级二等奖2部;

  (二)担任指挥的新作品获市级三等奖3部或县级一等奖3部;

  (三)指挥职业乐团演出的中外经典名曲累计50套,或指挥戏曲、歌舞表演团体音乐伴奏累计50部(套),其中小型作品20部(套)以上,获得听众好评和专家认可。编剧: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剧目获市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剧目获市级编剧三等奖3部或县级一等奖3部;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的6部新剧目演出各超过30场,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导演: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中型新剧(节)目,获市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小型新剧(节)目,获市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或

  二等奖3部;美术(书法、摄影):

  (一)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市级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或一次获银奖;

  (二)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入选市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市级书法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其中一次获铜奖;

  (三)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入选市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市级书法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其中2次获铜奖,或1次获银奖。舞美设计: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中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市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二)独立完成的小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市级一等奖2台或二等奖3台,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三)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入选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级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市级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其中1次获银奖。

  舞台技术:

  (一)独立完成的舞台技术的发表创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市化厅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文化科技奖二等奖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中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三)独立完成的小型新(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一等奖2台或二等奖3台(可含综合奖1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演员: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本专业创作经验理论阐述文章2篇以上,并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

  演奏员、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

  第十条 古汉语要求

  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专业必须系统学习古汉语,参加国家或省市统一组织的职称古汉语考试,古汉语应用水平符合工作需要或符合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工作需要或符合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计算机:

  1.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3.符合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者,除必须符合第三、五、六、七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一)任现职期间有较大贡献,专业上有突破,虽不具备第四条规定学历,但受聘本专业的初级职务5年能上能下,可破格申报中级资格。

  (二)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专业上有一定突破,具备第四条规定学历,受聘本专业初级职务

  3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中级资格:

  1.获得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

  2.获得市政府文学艺术奖以上。

  3.获得以上奖项相同等次的其他奖项。

  第十三条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优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演员:

  1.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三级以上奖1次或市级表演一等奖2次;

  2.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市级表演一等奖3次,或二等奖4次,或三等奖5次;

  3.在2部以上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演出超过100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歌唱演员在歌舞、音乐演出中担任独唱、领唱、重唱100场以上。

  演奏员:

  1.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剧(节、曲)目获省三等奖以上奖1部或市一等奖2部;

  2.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剧(节、曲)目获市级二等奖3部,或三等奖4部;

  3.在歌舞、戏曲团体担任8台剧(节、曲)目的重要伴奏任务,在继承发展音乐、戏曲伴奏中有创新,成绩突出,获得社会和市内外同行专家好评。作曲: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中型以上新作品获省级三等奖以上1部或市级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中型以上新作品获省级二等奖3部或市级三等奖4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小型作品获省级三等奖2部或市级一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6部中小型作品演出超过90场,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指挥:

  1.担任指挥的新作品获省级三等奖以上1部或市级一等奖2部;

  2.担任指挥的新作品获市级二等奖3部或市级三等奖4部;

  3.指挥职业乐团演出的中外经典名曲累计60套,或指挥、戏曲、歌舞表演团体、音乐伴奏累计60部(套),其中大中型作品25部(套)以上,获得听众好评和专家认可。

  编剧: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型新剧目获省编剧三等奖以上奖1部或市级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型新剧目获市级编剧二等奖3部或三等奖4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小型新剧目获省级编剧二等奖2部或三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8部新剧目演出各超过40场,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导演: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中型新剧(节)目,获省级导演(编导)三等奖1部或市级

  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小型新剧(节)目,获省级导演(编导)二等奖2部或

  三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小型新剧(节)目,获市级导演(编导)一等奖3部或

  二等奖4部;

  美术(书法、摄影)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省级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或1次获铜奖;

  2.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市级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其中2次获银奖;

  3.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入选省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书法展(含专题展览)4次,其中2次获铜奖;

  4.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入选市文化主管部门或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市级书法展(含专题展览)5次,其中2次获银奖,2次获铜奖。

  舞美设计: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中型以上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三等奖1台或市级一等奖2台,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2.独立完成的小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三等奖2台或市级一等奖4台;

  3.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入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省级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省级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其中1次获铜奖,或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级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市级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6次,其中1次获金奖。舞台技术:

  1.独立完成的舞台技术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文化科技成果奖或市文化科技一等奖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中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三等奖1台或市级一等奖2台;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小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一等奖3台或二等奖4台(可含综合奖)。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演员:

  任现职期间,撰写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演奏员、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

  任现职期间,撰写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艺术专业中级资格人员,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一、十二)、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凡属国家艺术团体、外省引进人才、国外学成归来有特殊成绩者,可从其专业水平实际达到的资格级起评,但必须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