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开展好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要求,市政府要求富龙热电厂、赤峰建化集团等13家单位要按附表所列达标期限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严肃处理。市环保局要对上述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附件:2002年限期治理单位名单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