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删去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删去第十六条第(六)项。

  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地来淮的建筑、装潢企业按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由市建筑管理部门代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