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删去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删去第十六条第(六)项。
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地来淮的建筑、装潢企业按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由市建筑管理部门代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3日
公布日期:2002-08-13施行日期:2002-08-1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8-13
施行日期 2002-08-13
发布部门 淮南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删去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删去第十六条第(六)项。
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地来淮的建筑、装潢企业按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由市建筑管理部门代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3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