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农用临时建筑规划管理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日

关于加强农用临时建筑规划管理意见

  为加强农用临时建筑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农用临时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农用临时建筑规划管理提出意见如下:

  一、农用临时建筑的界定

  农用临时建筑是指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农业承包、生产、代耕等作业的耕作者搭建或租用的临时生产用房或临时生活用房。

  临时生产用房是指在农业生产用地范围内用作看管农作物、农副产品或存放农业生产资料的临时建、构筑物,包括牛棚、猪舍、鸡、鸭舍等禽畜养殖用房。

  临时生活用房是指耕作者用于居住生息所必需的结构相对固定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农用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

  (一)搭建临时生产用房须办理报建手续,临时生产用房的的选址、面积、高度等,按实际生产需要,先由当地村委会加具意见,镇(区)农办审核后,再到国土、规划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报建等手续。处于公路两旁的农业生产用地范围内的临时生产用房,须建在公路控制线之外或距公路控制线最远端。

  (二)临时生活用房原则上由当地镇区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出租方式解决。耕作者确需自建临时生活用房,必须经所在地村委会同意,并与村委会签订搭建协议,报镇(区)规划部门批准。自建临时生活用房只限于在镇区统一规划住宅用地(或临时用地)范围内搭建,并要由所在村统一向国土部门申请划拨住宅用地,有关税费按现行村民住宅用地标准收取。

  (三)临时生产用房不得转为临时生活用房。

  (四)中心城区和各镇中心区范围内不得搭建农用临时建筑。

  三、农用临时建筑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耕作者应每年对农用临时建筑修缮一次,以保持其外立面整洁。耕作者应妥善处理农用临时建筑中的人畜粪便,避免污染环境。农用临时建筑所在地村委会应监督耕作者遵守有关规定,及时纠正耕作者的违法行为。

  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农用临时建筑,均作拆除处理,拆除费用由农用临时建筑搭建人或使用人承担。

  四、期满后农用临时建筑的处理

  农用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界满,或虽农用临时建筑使用期限未界满但耕作合同期满,耕作者须在期满后1个月自行拆除,并将拆卸下来的物料全部清除干净,不得遗留在拆卸现场。农用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界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未经批准超期使用的农用临时建筑物作违法建筑处理。

中山市规划局
二OO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