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安康、汉中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创造条件,尽快使西安至汉中高速公路户县至勉县段(简称西汉高速公路户勉段)工程全面开工建设,确保2006年贯通国道主干线40号我省域内路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西汉高速公路户勉段工程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西汉高速公路户勉段对拉动全省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西汉高速公路户勉段是国道主干线40号在我省[CM(23]域内的重要路段,全长258.8公里,桥梁676座,[CM)]127.676千米,隧道 156座,97.163千米,互通式立交15处,分离式立交38处,永久性用地约21000亩,工程总投资144.3亿元。该公路途经户县、宁陕、佛坪、洋县、城固、南郑、汉台、勉县等8个县区,穿越秦岭主山脉,山大沟深,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复杂,投资之大、工程之艰巨、桥隧比之高,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公路建设工程之最。西汉高速公路户勉段建设工程是我省米字型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省公路路网布局,加强与西南地区的联系,促进汉中、安康经济发展,拉动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西汉高速公路户勉段土地征用标准

  西汉高速公路户勉段建设工程土地征用,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西安、安康、汉中市政府和沿线县、区政府配合,沿线各级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西汉高速公路户勉段建设工程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稻田12000元/亩(含菜地、鱼塘地、藕地),水浇地6000元/亩(含宅基地、园地),旱地5000元/亩(含场地、坟地),林地3400元/亩(含安置补助费)。荒滩地、荒坡地、河滩地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水浇地(含稻田地)作物500元/亩,旱地作物400元/亩。施工临时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稻田每年补偿1200元/亩,水浇地每年补偿600元/亩,旱地每年500元/亩。

  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取,统筹安排,实行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恢复,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每平方米5元,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复垦。

  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4号令)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低限予以补偿。

  三、西汉高速公路户勉段建(构)筑物拆迁标准

  西汉高速公路户勉段永久性征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工作,分别由西安、安康、汉中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拆迁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为: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60元至3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至25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60元至200元,简易房每平方米补偿 60元至80元,砖围墙每延米补偿20元至30元,土围墙每延米补偿10元至20元。

  坟墓迁移费补偿标准:3年以内的新坟每座300元,3年以上的旧坟每座150元。

  灌溉机井、人工井补偿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及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根据深度协商确定,机井每口补偿费不超过10000元,人工井每口不超过600元。

  农用电杆迁改费每根补偿200元,预制厂砼地面每平方米补偿20元。

  确需砍伐的成年挂果树每株补偿70元至90元,其它成材树和未挂果树每株补偿20元至30元,果树苗每株补偿1元至3元,未成材树每株补偿1元至2元,苗圃每亩补偿3000元,鱼池每亩补偿3000元。

  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确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矿井、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材料费予以补偿。

  违章建筑物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埋桩放线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拆迁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数量以建设单位与县、区人民政府、设计院现场核实的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四、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为工程提供良好的外部建设环境保障

  建设西安至汉中高速公路是陕南人民多年来的强烈愿望,沿线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的高度,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提高对建设西安至汉中高速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征地、拆迁、外部环境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妥善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简化办事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以赴地支持这条高速公路的建设,确保2006年建成通车。

  沿线各级政府要成立西汉高速公路户勉段征地拆迁、环境保障机构,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为高速公路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