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5]52号精神,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预算级次和税收管理问题

  1、土地增值税属省、市及所属各区(市)县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省与我市各分享50%。我市分享的50%中,属各区(市)县征收范围的作为各区(市)县收入;五城区(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按省、市、区5:3:2的比例分享,市和区的50%平时作为区级收入,年终计算上解市。

  2、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开展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川府发[1989]145号),确定的省直税务分局征管范围,由省直税务分局征收;其余在蓉单位的土地增值税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按省50%,同级财政50%缴库。

  二、关于缴库问题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由所在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就地缴入省金库和地方金库。

  三、关于预算科目问题根据1995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在“工商税收类”下设15款“土地增值税”款级科目。

  成都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