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2001年本市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955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审批事项精简66.39%,对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2001年10月8日开业的市投资项目办证大厅的设立更进一步改善了玉林市投资软环境,得到了自治区党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广大投资客户的一致好评。但是,对照2001年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部署,还存在不少问题。为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贯彻落实市委工作导向,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24号)的精神和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外地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及国务院新的工作部署。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础,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

  总体要求:对于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对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或社会组织管理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对属于中介组织职能范围或可以由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应当尽可能地移交给中介组织,切实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

  (二)坚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原则。积极推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手段创新,完善“窗口式服务”和“一站式办公”;加快实施电子政务的步伐,不断提高服

  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经济事务、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把精简审批事项工作与规范政府行为结合起来。凡是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取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规范审批依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

  (四)坚持实效性的原则。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通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管理和服务的功能。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进一步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由行政机关委托施行行政审批的下属单位,如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学会、协会等)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

  (一)以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

  1、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审批,或只要求地方政府部门进行一般性管理(包括监督、指导、负责和检查等)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审批,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严格按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并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应当尽量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对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资格、资质认定或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的事项,要按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并逐步移交给中介组织。

  2、对凡不属于政府职能、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属于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履行职能的,属于企业自主权的,或不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审批项目,该取消的要取消,该下放的要下放,能改为备案的改为备案;该交回给市场的应交回给市场。

  3、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上级已经明令取消的项目,或自行设置不合理或与发展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都予以取消。

  (二)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间。重点改进建设项目和企业登记注册等经济事务的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建立和完善集中办公大厅,推行“一站式办公”。2002年底前,各县(市)区都要做好建立行政服务大厅的一切准备工作,所有行政审批项目于2003年3月底前全部进入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

  2、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的审批事项,采取“一家主办、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办法,即由一个主办部门牵头统一受理,其他相关部门同时进行审批(实行多项合一、同时审查、一次性申报、一次性收费、一次性审结),凡属建设项目的由建设部门主办,凡属企业登记注册的经济事务由工商部门主办。并由主办部门统一答复。

  3、进一步减少前置审批,逐步对部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企业登记注册前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以外,申请人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

  4、建立审批时限制度。对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济调节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将平均审批时限工作日原则上限制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5、实行行政审批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布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事项的内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要完善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审批行为的行政监察,做好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6、建立行政审批投诉中心。为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力度,由市监察局建立行政审批投诉中心,负责在本市行政服务大厅内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对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批业务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并根据情况依法处理。

  (三)进一步加快实施电子政务,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利用现代管理手段,推行网上办公,为社会提供法规、管理咨询和申报、登记注册等审批事项的服务。

  (四)进一步规范保留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具体、详细地规定其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并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把审批时限压缩到最低限度。对具备条件的部门和领域要逐步试行审批事项的超时默认制度。要制定审批标准,剔除审批过程中的人为障碍,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与全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相衔接。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逐级进行。对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能精简的坚决精简;可改为备案的,要改为备案管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规定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审批程序和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改进和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六)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法制化建设,建立监督机制。除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新增或者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提出监管意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通过督查对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要建立审批监督制度。在市政府工作部门内部,按照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必须分开的原则,实行监管责任制;要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审批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度。

  (七)建立配套制度,推进收费制度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收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将审批与收费分开。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收费必须相应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审批事项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重新依法核定收费项目,进一步改进收费方式,减少收费环节,简化收费手续。采取收费全部集中服务大厅,由银行代收的办法,全面加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听证制度。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精神,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李达球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金湘军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办公室主任:封章树(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梁远略(市编办主任)、王仲贤(市监察局长)、朱其杰(市法制办主任)。工作人员分别从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人事局各抽调1人集中办公。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具体抓这项工作,并抽调熟悉业务的人员集中办公,设立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认真组织,确保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要求。

  1、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各县(市)区、各部门在推进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减少政府在经济事务方面的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推行集中办公。

  2、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对凡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五年以上并从事人、财、物管理或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国家公务员,符合轮岗条件的,原则上都要进行轮岗,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

  3、强化督查,抓好落实。为保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实情况列入市政府各部门本年度督查考核工作的重点。各县(市)区、各部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时间安排。

  1、全面清理登记行政审批项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原来清理的基础上,如实、准确、按时填报《行政审批清理登记表》,自行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并提出本部门的处理意见,完成清理登记工作,并于2002年8月30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各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及其设定依据。2002年10月,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审核、论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3、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决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于2002年12月底以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4、制订和公布监督制约行政审批的具体措施。2002年11月底前,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制订、公布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明确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确定审批时限,实行审批公开,加强审批监督,明确审批责任,制定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同意后,可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布。

  5、2003年3月底前,市及各县(市)区行政服务大厅全部建立运行。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转变观念,转变作风,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