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数字电影的管理,规范摄制、发行和放映(播放)数字电影的行为,促进数字电影院的建设,2002年8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注:《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废止20050325 》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数字电影的管理,促进数字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 摄制、制作存储,并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数字信号还原成符合电影技术标准的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数字电影的摄制、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管全国数字电影工作,负责制定数字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数字电影片的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 数字电影制作、复制单位不得制作、复制、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母盘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磁盘、光盘。

  第七条 数字电影的内容和技术质量,应当依照电影审查 程序和标准通过审查,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传送、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八条 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

  第九条 电影院放映数字电影,必须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

  第十条 申请《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应当向总局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安装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书面申请;

  2、安装、使用设备的技术资料;

  3、符合总局制定的相应技术质量标准证明;

  4、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总局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应当 发给《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再次申请验收的,验收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数字电影进口业务,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经营。其他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数字电影进口业务。

  第十三条 数字电影院必须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并使用统一售票软件,实行计算机售票。

  第十四条 数字电影院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数字影院《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数字电影片 技术合格证》由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电影单位年检时,应当将数字电影作为年检项目进行审验。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前言

  本技术要求是为了适应目前数字电影制作、放映和数字影院建设的需求而制定的,其中规定了数字电影节目技术要求、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要求。

  数字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遵循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GB 5879-86《电影放映幕主要特性的测定方法》、GB/T 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BG/T 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 幕亮度》、行业标准《数字立体声影院的技术标准》、GY/T 155-2000《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和ISO/IEC 13818《运动图像及其伴音通用编码国际标准MPGE-2》,以及SMPTE DC-28数字电影标准工作组推荐的相关技术文件。

  本技术要求在制定过程中,既考虑了我国数字电影放映的技术要求,也考虑了我国目前 实际情况及国际标准现状,在指标方面兼顾了先进性和可行性。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用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传输、发行、放映的数字电影 的基本技术内容。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数字电影的节目后期制作部门、发行部门和使用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影院(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 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T 3557-94 《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

  GB/T 4645-94 《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

  GY/T ××××-××××《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

  GY/T 155-2000 《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

  GY/T 147-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通用技术要求》

  GB8898-200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9254-199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3.定义

  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的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专题片以及体育、文艺节目和广告等,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符合本技术要求的数字信号还原成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4.数字电影节目制作技术要求

  4.1图像

  4.1.1扫描格式应为1920x1080,24p;24sf;50i.

  4.1.2视频量化比特数应为8-12 bit.

  4.1.3制作数字电影母版时,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达到 R.G.B . 4:4:4, Y:Cr:Cb 4:2:2.

  4.1.4制作数字电影母版时,对放映到银幕上的图像进行主观评价,图像的色彩饱和度、清晰度、亮度、反差等应接近或达到35mm胶片原底拷贝图像技术质量。

  4.2声音

  4.2.1取样量化比特数选用16 bit-24 bit线性量化。

  4.2.2取样频率应为48 kHz或44.1 kHz.

  4.2.3声音的通道数应为5个全频和1个次低频声道。

  4.3数字电影院实时转播节目的技术要求

  4.3.1量化比特数应不低于8 bit.

  4.3.2图像格式应为1920×1080, 50i,16:9.

  4.3.3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为Y:Cr:Cb 4:2:2.

  4.3.4传输比特率应为36-50 Mb/s.

  5.数字影院发行技术要求

  5.1可采用光盘、数字磁带、卫星或网络等传送方式。

  5.2在传输、存储、发行过程中,数字电影节目应有防盗版措施。

  6.数字影院放映设备技术要求

  6.1数字放映系统

  6.1.1在银幕宽度不小于15m的条件下,银幕中心亮度应不低于40 cd/m??2.

  6.1.2像素数应不低于130万/格。

  6.1.3色彩还原深度比特数应不低于42 bit.

  6.1.4服务器和放映机之间传输时应有防盗版措施。

  6.1.5应支持SMPTE292M(HD-SDI)输入。

  6.1.6对比度应不低于1000:1.

  6.1.7放映频率应为24格/秒。

  6.1.8对银幕宽度不小于15m的银幕影像进行主观评价,图像的色彩饱和度、清晰度、 亮度、反差等应接近35mm胶片翻底拷贝图像技术质量。

  6.2数字影院节目存储系统

  6.2.1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为Y:Cr:Cb 4:2:2.

  6.2.2可以支持1920×1080,24p;1920×1080,50i格式的图像。

  6.2.3应支持SMPTE292M输入输出。

  6.2.4存储的节目应有防盗版措施。

  6.2.5视频量化比特数应为8-12 bit.

  7.数字影院放映室环境要求

  7.1放映机灯箱出风口风速应为10-15m/s(视氙灯功率而定)。

  7.2设备工作环境温度应为0-30摄氏度。相对湿度<60%.

  7.3电源应为三相380 V±10%.提供良好接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