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其在各个历史时期以国有资本(资产)或职工集资(入股)、或其他方式自办的非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良好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问题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各个历史时期以国有资本、或国有实物资产、或国有知识产权、或职工集资入股自办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资产清理、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核准、产权界定和产权确认。

  (二)理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自办非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

  2.实事求是和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

  3.“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自办非国有企业的资产清理、登记、评估、核准和产权界定、确认工作。在企业自行清理、登记、申报的基础上,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再由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财产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的界定、确认。

  (四)产权界定是理顺企业产权关系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1.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新办企业投入的资本金及收益。

  2.自办非国有企业以国有企业资本金或在经营中借入国有企业流动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或经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3.以国有企业名义担保,用借入资金创办起来的非国有企业,其资产和权益。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转入自办非国有企业而增加的资本金及权益。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创办的非国有企业,其资产和权益。

  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国有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单位),并取得产权,不管其采取何种形式、何种方式经营,其产权和权益。

  7.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国有资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其收益权形成的资产。

  8.国有企业实行以还本付息的集资(筹资)等形式自办非国有企业形成的净资产。

  9.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所有的资产。

  10.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国有资源(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开发使用后取得的收益。

  11.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有上述6、7、9、10情形之一而形成的净资产,按国有股应占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益。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所有权的界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包括知识产权)、土地、厂房、物资等投入各类合资、合营、联营、股份制、集体及其他企业(单位),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清理和界定产权关系的范围包括:(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主要清理中方原始投资的国有股份和资本金数额及增值部分;(2)股份制企业主要清理法人股股份及其增值部分;(3)其他非国有企业主要清理和界定企业原始投资的资本(资产)和增值部分。

  (六)国有资产的产权经界定和明晰关系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自办的非国有企业(单位)提供使用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可留在原非国有企业、单位继续使用,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应得的收益;(2)可实行租赁经营,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取租金;(3)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有偿转让;(4)可按联营性质的有关规定合作经营;(5)可按股份制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二、关于企业劳动人事管理问题

  (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兴办的非国有企业,其劳动用工按国家劳动用工法规及“谁用工关系属谁”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和明晰。对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家固定工、合同工,其去留由员工本人选择确定,重新明确,同意留在非国有企业工作的,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给予一次性补偿后,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对由非国有企业自行招聘的员工,其合同关系如已并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统一管理,核实后要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剥离出去。

  (二)劳动关系明确后,按照“谁用工、谁统筹、谁缴费”的要求,建立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三)产权关系界定明晰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得再兼任非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已兼任非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应脱钩;对以主办企业名义派往非国有企业担任厂长、经理或其他职务的中层干部和其他人员,由当事人选择或返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或留在非国有企业工作,其劳动用工关系既可留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也可转入现用工单位,但其社会保障金(费)的缴纳应由用工单位负责。

  (四)产权关系明晰后的非国有企业人事任免权,按资产的性质及资产的权属关系由出资人依照有关法规自主行使。

  三、关于资本和财务管理问题

  (一)在界定和明晰产权关系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自办的非国有企业,按资产纽带关系或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理顺和规范双方之间的资财管理。

  (二)对拥有子公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严格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母子公司资财管理体制,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对拥有分公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应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资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使用,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司资金流向,提高企业资金运转效益。分公司不得巧立名目、擅开账户,搞“体外运行”、帐外流转。

  对权属公司的一切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分公司不享有独立的收益权和处置权。

  (四)具备法人资格和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非国有企业,因历史原因无偿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要限期追回,并从无偿占有或使用的最初期酌情向其清算和追收资金占用费或财产租用金。因生产经营需要继续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依法实行有偿占有和使用。

  (五)允许和鼓励非国有企业出资收购原无偿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或国有资产)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或国有资产)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或国有资产)。购买者应一次性支付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出售方同意可分期支付价款。分期支付价款,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价款的30%,一年内应支付价款的70%,两年内必须付清价款。未付价款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自办非国有企业形成和承担的债权、债务,包括提供的各种经济担保,必须进行清理,并做好登记,进行跟踪监督。在明晰和界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将属于非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划归其自行负责承担。对已为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的经济担保,要以被担保企业的资产进行反担保或向银行作抵押。今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再为非国有企业提供经济担保,以减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担保风险。

  (七)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自办非国有企业在产权关系尚未界定和明晰前拖欠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及医疗费,随同企业产权归属的界定、劳动用工关系的确立和资财的分立、分账一并转入由当事企业承担。

  四、关于采购供应问题

  (一)非国有企业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剥离出去后,双方原辅材料的合作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运作,不得“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更不能无偿占有或使用。

  (二)非国有企业因为历史原因长期无偿占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辅材料的,在界定和明晰产权的同时要进行造册登记和逐项核实。经确认后作为非国有企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债一并划转,并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收回本金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一时无法核实的,企业应在财务上按来往帐处置。

  五、关于产品协作问题

  (一)凡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项目,其知识产权归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有。

  (二)在明晰和界定企业产权关系后,对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无偿为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生产的技术项目,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实行有偿使用或转让。亦可作为技术参股与使用企业进行合作经营,参与权益分配。

  (三)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无偿向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或出让。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并没收其非法所得,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或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中随意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自办非国有企业或个人的。

  (三)国有资产经界定明晰后,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或产权转移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或产权仍被非国有企业无偿占用,以致损失的。

  (四)企业不按有关规定,仍然为原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或继续对其进行投资、赊账经营,或继续“暗箱操作”,向其采购大宗原辅材料和协作配套产品,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继续让其自办非国有企业侵占国有企业资产,挪用国有企业资金,损害国有企业权益的。

  七、企业有关人员在清理和界定自办非国有企业资产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