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县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中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重新确定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确定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我省财政体制是在原财政包干体制基础上,根据中央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经过1994年省与海口市和1998年省与其他市、县两次调整建立的。它较好地克服了原财政包干体制几年一期、收支基数一期一定、政策不稳定和人为争基数等弊端,初步理顺了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促进了各级财政地方收入的稳定增长,缩小了地区间财力差距。但我省财政体制运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省财政体制规定的税收返还办法与中央对我省税收返还办法不一致,加剧了省级财政困难;财政体制结算方式复杂多样,影响预决算工作;共享税范围较小,影响了财政体制效能的发挥;省级财力占全省总财力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影响省级财政调控能力等。2002年1月1日起,中央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改变了地方财政体制中的分税内容和财力分配格局,中央要求地方相应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根据中央的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现重新确定财政体制。

二、确定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要求,在保持省和市、县可支配财力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各级财政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优化分配机制。通过调整共享税范围和分享比例以及规范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专项财力补助(或上解)、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分配方式,建立既有利于促进各地区加快发展、又有利于保证贫困市、县基本支出需要的合理分配机制,加强收入征管和财政监督,调动省与市、县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统一结算办法。省对市、县两税(指上划中央的增值税75%部分和消费税)、所得税(指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返还(或上解),统一按照中央对我省税收返还结算办法确定;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划分省与市、县收入,不实行增量返还;归并体制补助和上解的内容,简化财政结算办法。

(四)适当增强省级财政调控能力。通过优化分配机制和统一结算办法,适当增加省级财力。省级增加的财力主要用于对少数民族市、县,贫困市、县和中部地区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市、县财力差距;偿还省级财政负担的国内外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五)保持财政体制稳定。财政体制是规定省与市、县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重要政策,在一定时期内,除中央政策调整需要相应调整财政体制外,保持基本稳定。

三、财政体制的内容

(一)省与市、县财政支出的划分。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范围。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级政权运转、调控全省经济、协调市、县发展以及省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市、县财政主要承担市、县政权运转,市、县经济发展以及市、县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

(二)省与市、县财政收入的划分。

省级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指地方分享部分),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规定属于省级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等。省级不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省对洋浦财政体制另款规定。

市、县固定收入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市、县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及按规定属于市、县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等。

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等4项税收,省与海口市分享比例为:省分享75%,海口市分享25%;省与其他市、县分享比例为:省分享25%,市、县分享75%。

(三)税收返还(或上解)。

1.两税返还。

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按照上划两税增长率1:0.3的系数逐年计算确定(简称环比法),即市、县上划两税增长1%,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在上年返还额的基础上增长0.3%。用公式表示为:当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上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1+(当年市、县两税完成额-上年市、县两税完成额)÷上年市、县两税完成额×0.3)

2001年海口市两税返还额的确定。用公式表示为:2001年省对海口市两税返还额=2001年按照环比法计算的海口市上划中央和省的税收返还额×(2001年海口市上划两税完成额÷2001年海口市上划中央和省的税收完成额)。

2001年其他市、县两税返还额的确定。2001年省对其他市、县两税返还额按照2001年财政结算两税实际返还额确定。

2.所得税返还(或上解)。

省对市、县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以2001年为基期,按照中央对我省的办法、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财政体制规定以及2001年市、县所得税基数等计算确定(国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基数、地税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基数按照2001年实际完成数确定;市、县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根据2000年实际完成数和正常增长率计算确定。正常增长率按照1998年、1999年、2000年3年平均增长率上浮20个百分点确定,最高不超过 48%)。用公式表示为:省对市、县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市、县上划中央和省的所得税基数-中央和省下划市、县的所得税基数。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定额返还;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定额上解。2002年以后,市、县缴入中央国库、省国库和市、县国库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基数的,按照市、县应负担部分,相应扣减省对市、县的定额返还额(或调增市、县对省的定额上解额)。

省对海口市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的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海口市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 25%×[中央分享比例+(1-中央分享比例)×75%)-[(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75%+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得税基数+个人所得税基数)×(1-中央分享比例)×25%]。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2000年海口市属企业缴入省国库和海口市国库所得税完成额)×(1+正常增长率)。

省对其他市、县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的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其他市、县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市、县企业所得税基数×70%+个人所得税基数)×[中央分享比例+(1-中央分享比例)×25%]-(市、县企业所得税基数×30%+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得税基数)×(1-中央分享比例)×75%。市、县企业所得税基数=(2000年市、县企业缴入省国库和市、县国库所得税完成额)×(1+正常增长率)。

(四)体制补助(或上解)。

省对市、县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以2001年为基期,根据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市、县可支配财力情况,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和简化归并财政体制结算内容的要求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市、县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1年市、县可支配财力-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1年市、县可支配财力)+(2001年财政决算中数额已经固定的原体制补助和专项财力补助-2001年财政决算中数额已经固定的体制上解和专项财力上解)。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定额体制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定额体制上解。公式中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市、县可支配财力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其中,所得税按照核定的基数确定)、中央两税返还、地方三税返还、海口市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其他不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市、县可支配财力不列入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计算公式。2001年海口市可支配财力中的税收返还额按照环比法核定的37995万元确定。2001年省对海口市专项财力补助4000万元计入省对海口市财政体制补助。

2002年以后,海口市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口径计算上划中央和省的增值税75%部分、消费税、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6税7项合计收入达不到2001年完成额的,依据影响2001年省对海口市税收返还情况相应扣减海口市当年财力;其他市、县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口径计算上划省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收入达不到2001年完成额的,依据影响2001年省对市、县三税返还情况相应扣减市、县当年财力。

2002年以后,对财政收入超速增长的个别市、县,在较多照顾其利益的前提下,相应调整财政体制中的单项分配方式。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专项财力补助(或上解)。

1.2001年财政结算中数额未固定的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继续保留。

2.税务、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垂直管理后,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3.工商部门垂直管理后,2002年至2004年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4.全省电力企业体制调整引起财力转移部分据实核定,由省对市、县给予一次性专项财力补助。

5.海口美兰机场教育费附加收入逐年据实核定,由海口市对省专项财力上解,省对琼山市给予专项财力补助。

6.按照中央对我省财政结算办法相应确定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

7.根据财政体制运行情况相应确定省对市、县其他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其他专项财力上解。

(六)一般性转移支付。

落实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省对市、县调资、增资、社保等转移支付,每年按照确定数下达(其中,保资转移支付原定补助3年,3年后视情况再行考虑)。

继续实行过渡性转移支付制度。根据财政体制调整增加省级财力和中央对我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逐年增加资金额度,按照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市、县,贫困市、县和中部地区市、县的原则,采用统一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加大省对市、县过渡性转移支付的力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洋浦和海口保税区财政政策。

自2002年起5年内,洋浦继续执行地方财政收入全留的政策,5年后视情况另行考虑。洋浦视同市、县管理,财政收支不列入省级(省级预算报批时,附列洋浦预算)。

省对洋浦两税和所得税返还统一按照省对市、县两税和所得税返还结算办法办理。根据洋浦实行地方收入全留的政策,2001年省对洋浦两税返还额按照环比法从1994年起逐年计算确定。省对洋浦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的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洋浦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洋浦地方企业所得税基数+洋浦个人所得税基数)×中央分享比例-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得税基数×(1-中央分享比例)。

省对洋浦上划中央两税按增量的30%定比法与按增长率1:0.3系数环比法计算的2000年两税返还额差额2081万元,实行退还政策,2001年和2002年省对洋浦分别给予1381万元和681万元的专项财力补助。

2002年省对海口保税区的专项财力补助按照2001年省与保税区财政结算核定的专项财力补助4481万元确定。2003年至2006年省对海口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每年合计给予专项财力补助2000万元。上述专项财力补助计入省对海口市的专项财力补助,在年度财政结算中办理。海口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政策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新确定财政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调整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顾全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共同做好财政体制调整工作。

(二)财政体制调整后,各市、县要相应调整市、县以下财政体制,并加强财政管理,抓好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切实解决基层财政困难。

(三)收入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组织收入和按预算级次办理入库,不得混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资金调度和财政结算工作,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和预算平衡。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口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1994]4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琼府[1998] 33号)同时废止,本省其他涉及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