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制定的《黄冈市企业信用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一日

黄冈市企业信用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黄冈市工商局 2002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提高企业信用意识,树立黄冈信用形象,促进黄冈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工商局为企业信用公示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管理。

第四条 公示机构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示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 公示机构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企业的年度检验情况。

(二)企业经营情况:主要产品(业务)、年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纳税总额。

(三)商标注册情况:著名、驰名商标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核定使用商品及有效期。

(四)企业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合同经工商部门鉴证后履行情况;合同纠纷经工商部门调解后履行情况。

(五)企业资信情况:重合同守信用资料,资质认定、资格认定情况。

(六)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情况:签订抵押合同的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的事项。

(七)银行信用情况:企业在银行贷款信用情况,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

(八)税务信用情况:企业税务登记、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

(九)其他信用情况:重大奖励,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以及企业其他荣誉资料。

(十)企业不良记录:企业利用合同违法、欺诈情况,以及其他受工商部门处罚的情况。

第六条 公示机构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

(一)企业基本情况、商标注册、合同履行、资信、动产抵押登记、不良记录等情况由市工商局提供;

(二)银行信用情况由各企业开户银行、信用社提供;

(三)税务信用情况由税务机关提供;

第七条 公示机构定期、定向从有关部门和企业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各部门、企业要密切配合,按照公示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保证企业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

第八条 公示机构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市工商局整理、汇总,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或企业信用数据库,做到一户一档。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采用计算机录入管理,公示方法可通过黄冈市政府网站、3?15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供社会查询。

第十条 企业有权无偿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查询手续。查询异地注册企业信用情况的,由公示机构向被查询企业注册地的信用管理机构查询。向企业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记录情况应以信用资料为据。

第十一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公示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公示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公示机构根据企业信用信息,每2年认定表彰1次本市信用企业。

第十三条 对本市信用企业,有关部门应在信用担保、贷款贴息、产业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公示机构可以长期保存和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但企业重大违法记录的保存和公示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2年无新的不良记录的,取消失信企业名单记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信用信息的保存和公示期限,自该信息被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