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公布日期:2002-07-3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地税所二[2002]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7-3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