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廉洁、勤政、高效、务实政府为目标,突出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制度,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要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为依据。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世贸规则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解决;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产权交易等事项,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作。

  (三)效能原则。要改进审批方式,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涉及一个部门内部多个处室的行政审批,应当实行“窗口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对涉及多部门的行政审批,要逐步采取联合办公制度或“一条龙”审批方式。

  (四)责任原则。设立行政审批,要相应规定行政审批机关对审批对象的监管义务。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对审批对象的监管职责,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布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

  三、主要任务

  这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是清理与世贸规则不相符合及阻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审批权限、主体和实施程序,明确审批责任与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事项要在首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果基础上减少40%以上。

  (一)对于不适应世贸规则要求、影响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和各部门在“三定”规定之外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

  (二)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已取消或划出的,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取消或划出;部门职能增加或划入的,通过市场、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加强监管等手段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或保留行政审批。

  (三)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为依据的审批事项,凡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予以取消。

  (四)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仅作原则管理规定,而未设定行政审批,由我市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五)对于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审批事项,要重新进行梳理,没有必要保留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修订法规后,予以取消。

  (六)对于国家和省已经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于省予以保留,但不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予以取消、弱化或下放。

  (七)能够由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行政机关不应审批。

  (八)由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取消审核。

  四、实施步骤

  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7月中旬至8月中旬为第一阶段,各部门在深入动员的基础上,以确定的减少比例进行自查自清,并将清查意见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办)。

  (二)8月中旬至11月初为第二阶段,市行政审批办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清查意见逐项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11月初至12月初为第三阶段,各部门对予以保留的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和整章建制,市行政审批办进行指导、督促。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试点。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并抽调专人具体承担清理工作。市行政审批办要充分发挥督导作用,加强检查指导,确保清理和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改革措施。凡已取消或改为日常工作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继续审批,也不得搞变相审批;已下放的审批事项应真正放下去;已合并的审批事项应坚决予以合并;已改为核准、审核、备案制的审批事项不得变相恢复。今后,凡需要新增审批事项,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报市行政审批办审核、认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超越国家、省、市规定,自行增加审批内容或扩大审批范围;确需增加和扩大的,要报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三)规范审批行为。对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要严格规定,并形成制度,减少审批随意性,提高审批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对技术性强的事项,应当制定出具体的审批技术规范,尽可能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四)实行政务公开。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审批事项外,其他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或取消,以及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方面内容,相关部门应采取公示板、上网、印发办事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审批监管。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要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重大审批事项要集体决定,使行政审批权与责任相统一。同时,对重大项目、容易发生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的审批,特别是涉及到紧缺资源分配的审批,要实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的制度,切实把审批置于有效的监控之下。市行政审批办要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职能的监督, 对违法审批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审批失误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