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建设,确保部队稳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随军家属安置范围:驻白山市军(警)部队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军官家属,以及牺牲、病故军官的家属。

  第三条 随军家属安置实行专业对口、方便生活、一次性安置的原则。人事部门负责干部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劳动部门负责工人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人事、劳动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不得拒绝接收。

  第五条 属于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照下列规定安置:

  (一)随军前在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在有空编的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安置。

  (二)随军前在县(市)区级以下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由驻军所在地县(市)区在有空编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安置。

  (三)人事编制部门对需要对口安置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若没有空余编制,由接收单位在自然减员中优先解决。

  第六条 属于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随军前在市属企业单位工作的,由市属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安置计划予以安置。

  (二)随军前在县(市)区属企业单位工作的,由驻军所在地的县(市)区属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安置计划予以安置。

  (三)随军前在中央、省属企业单位工作的。由驻军所在地的中央、省属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安置计划予以安置。

  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口安置在新建、扩建企业单位的,接收安置单位应当负责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口安置在其它企业单位的,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安置的单位或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 需要通过考试录用新员工的企业,必须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安置随军家属,达不到比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停办或缓办用工手续。

  第八条 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在进行岗位优化组合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随军家属。国有、集体企业减员分流时,要优先安排随军家属留用或调岗;因企业倒闭、兼并或停产而失去工作的随军家属,由企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优先安排上岗,系统内没有安置能力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编制计划,提出意见,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产权出售企业的随军家属,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人原因,应妥善处理好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条 随军家属在部队企业工作的,因单位原因下岗的,原则上由部队安排再就业,部队确实无力安排的,应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其在部队企业从事的工种(专业)编制对口调配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条 凡符合随军条件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家属,公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落户,不受城市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培训、就业计划,并协调企业主管部门抓好落实;要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做到随军家属人有所业,业有所收。新安排工作的随军家属,企业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其待岗或下岗。对于随军调入白山市内工作的家属,由军分区、人事、劳动部门,在年初商定调动安置计划和去向。

  第十一条 凡政府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为随军家属提供培训和职业介绍时,要给予免费照顾。

  第十二条 经济效益好的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有用工需求时,可通过劳动力市场负责推荐和办理各种手续,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三条 凡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给予扶持和照顾,优先办理各种证照,优先安排经营地点,适当减免工商管理费、摊位占道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