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项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经2002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池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分以下四类:

  (一)突出贡献类;

  (二)自然科学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四)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四年。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其组成人员由评审委员会聘任。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突出贡献类:授予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产生深远社会影响的人员。

  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中,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组织;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技术合作类:授予在与我市单位合作中,积极传授先进的管理经验,提供最新研究成果和优质技术服务,并在合作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特别显著的成效,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境外的人员和组织。

  第七条 突出贡献类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1名,奖金额为10万元,其中4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6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不超过3名,奖金额为3万元;自然科学奖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奖项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3万元。

  市科技奖获奖者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评奖条件不符合的,以上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市科技奖从2002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部门:

  (一)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大专院校,中央、省驻池单位,科研机构;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市科技奖申报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条 申请市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部门应对申请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择优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请市科技奖项目的初审,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的类别、项目、人员、单位、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作出奖励的类别、项目、人员、单位、等级的决议,经公示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突出贡献类奖和技术合作类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类奖和科技进步类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部门、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谎报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选及有关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予以撤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原池州行署2000年8月9日发布的《池州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池行发[200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