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增强对松材线虫病危险性、危害性的认识

松材线虫病是世界上最具危险的毁灭性森林病害,其传播途径多,蔓延速度快,防治难度大,有松树"癌症"之称,寄主植物感染松材线虫病后40天即可死亡。我省自2000年首次在恩施市发现松材线虫病以来,经过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的努力,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基本控制住了松材线虫病在恩施市的扩展蔓延,但尚未得到彻底根除。最近,在我省个别地方又发现了松材线虫病的新疫点,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将会直接威胁到我省松林的安全,严重影响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将对我国中部及西南、西北部的森林资源产生威胁。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松材线虫病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做好防治松材线虫病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的势头。

二、切实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的监测、预防和科研攻关

各地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治工作要从源头抓起。在松材线虫病疫区,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利用现有的木材检查站,履行对松材线虫病的检疫检查职能;松材线虫病疫情过后,其检疫检查职能立即撤销。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机构要以《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对松木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下同)及松科植物的检疫检查,特别要对重点企业、涉外部门以及港口码头等部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非法调运和携带有松材线虫病的,应当依法扣留货物,并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就地进行销毁或除害处理。同时,要加强对调入松类产品及松科植物的复检工作。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防境外、省外的疫情传入我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和我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省政府确定将恩施市划定为松材线虫病疫区;武汉、黄石、宜昌、黄冈、襄樊、十堰等大中城市郊区及三峡库区、武当山、神农架、九宫山等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划定为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

要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的监测和普查工作。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要建立专业监测队伍,确定重点监测区域,采取定点和定期监测普查等办法,及时发现疫情,消除隐患。要建立健全监测和普查的上报制度,凡新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并提出除治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要开展对松褐天牛防治工作,综合运用生物、化学等方法,降低松褐天牛种群密度。要积极调整和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分抗御病虫害能力,从源头上预防松材线虫病的传播。

各级科技部门应组织开展对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和重大技术难题的攻关,力争在这些方面取得进展和突破。林业部门要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大力搞好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水平,积极推广应用现有成熟技术。

三、继续抓好对松材线虫病的治理和疫区管理工作

防治松材线虫病是一项十分繁重而又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建立限期拔除疫点制度,对新发生的疫点、孤立疫点和危险性大、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要限期拔除。新发生区要做到当年发现,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要在3年内做到基本拔除。省林业局要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除治任务和我省发生疫情的实际,下达松材线虫病除治任务,各级政府要按任务要求,采取坚决措施,予以限期拔除。疫点拔除后,要继续进行跟踪监控,开展综合防治,巩固除治成果。

在除治松材线虫病工作中,要坚持先封后伐的原则,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决定采伐量,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作业队,对病死树进行砍伐,清理伐桩、枝桠,对疫木进行除害处理。

要加强疫区封锁,严格疫木管理。疫区(点)严禁擅自采伐松木。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进行松木商品材采伐;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需进行松木商品材采伐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采伐的松木应按疫木管理规定,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只能就地在指定单位加工、利用,若作为制成品或包装品外运,也须有当地森防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经调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区内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松木。

四、加强对防治松材线虫病的组织领导

做好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一定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和除治指挥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防治责任。为了保障防治松材线虫病工作正常开展,省政府决定2002年增拨松材线虫病防治专项经费100万元,各级政府也应加大对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资金的投入,确保防治工作的需要。要加强对防治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有效的使用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制度和专项审计制度,严禁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确保投资效益。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的预防和除治方案,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在防治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团结协作,各司其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指导,及时组织疫情调查并报告疫情,认真制订防治计划和措施,积极组织开展防治工作,并加大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各级森防检疫机构要组织森防检疫人员依法加强对车站、港口、码头、仓库和有松类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存放场所的检疫检查。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等部门在承运或邮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包装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松材线虫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植物及其产品,必须严格实施入境检疫,并加强与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沟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防治工作。